“3個100億支撐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臉 東吳證券兩分析師被罰20萬
江蘇證監局近日披露,2016年10月14日,東吳證券發佈馬浩博、湯瑋亮作為證券投資諮詢分析師署名的《福成深度報告二:3個100億支撐市值翻倍》,然而,隨後卻遭到福成股份澄清。對於研究報告存在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二人共計20萬元罰款。
實際上,在當年8月末,東吳證券還有一篇研究報告亦引發了市場強烈關注,即對信威集團公司的點評,“王總真是人中龍鳳”這種溢美之詞不絕於耳。然而事實上,目前信威集團已在退市邊緣。
證監局指出研報四大問題
7月7日,江蘇證監局發佈對馬浩博、湯瑋亮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被罰原因還是與4年前發佈的研究報告有關係。
2016年10月14日,東吳證券發佈馬浩博、湯瑋亮作為證券投資諮詢分析師署名的《福成深度報告二:3個100億支撐市值翻倍》(以下簡稱《福成研報》或研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到該研報看到所稱的3個100億分別是,第一個100億:120億市值有140億凈利潤,30年之內開發完畢;第二個100億:100億産業基金並購各地經營性墓地牌照,第一期10億已有宜興龍墅收購項目落地;第三個100億:大股東手中100億現金,公司現金充沛。
對於前述研報的百億暢談,福成股份于2016年10月25日發佈澄清公告,江蘇證監局調查後發現,《福成研報》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具體如下:
第一,《福成研報》稱,福成股份寶塔陵園三期全部建成後墓穴數量達40萬個,並基於該數據得出福成股份可獲得凈利潤155億元。經查,福成股份寶塔陵園規劃建設墓穴約12.5萬個,而非研報所稱40萬個。
第二,《福成研報》稱,福成股份與深圳市和輝信達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産業並購基金(以下簡稱福成和輝産業並購基金),規模共100億元,本期規模為10億元,後續基金規模還有90億元。經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和輝産業並購基金規模只有10億元,後續基金情況,還需福成股份根據一期基金的進展及收購資産的品質再做決定。
第三,《福成研報》稱,公司大股東手中100億現金,有充足資金作為福成和輝産業並購基金的劣後端。經查,截至2016年10月,大股東並未就此作出決策。
第四,《福成研報》稱,福成股份未來將聚焦殯葬業務,其他業務陸續剝離。經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主營業務為畜牧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殯葬服務三大行業,至於未來公司各産業如何佈局調整,相關業務是否剝離,福成股份並未作出決策。
公開資料顯示,福成股份自2004年上市以來,前期主業為畜牧養殖屠宰及食品加工,2013年完成對福成餐飲的並購重組後主業增加了餐飲服務,2014年再次對大股東旗下寶塔陵園實施並購,公司業務內容中增加了經營性墓地,至此公司形成了畜牧養殖及屠宰、食品加工行業,餐飲服務行業,殯葬服務行業的多主業格局。
涉及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
江蘇證監局稱,馬浩博、湯瑋亮在發佈《福成研報》之前,未與福成股份核實研報相關事實與數據。2016年10月14日,東吳證券審核過程中認為該研報缺少調研紀要,故予以駁回,馬浩博隨即補充調研紀要後通過東吳證券內部審核。
另外,上述報告全部由馬浩博起草完成。湯瑋亮參加前期討論,未實際參與上述報告的起草、審核、發佈等工作。
因此,江蘇證監局認為,馬浩博、湯瑋亮在研報中作出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面對調查結果,馬浩博在陳述、申辯材料和聽證中否認調查時所述案件情況,提出:第一,自己曾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兩次針對涉案研報到福成股份調研,並獲取相關資訊;第二,在研報發佈前,自己曾將研報發送給福成股份相關人員進行核實;第三,馬浩博稱自己使用電腦記錄了相關調研資訊,並據此整理了調研紀要,提交研報時沒有調研紀要只是自己忘記上傳,但因離職無法提供電腦記錄的調研底稿。同時,馬浩博認為其行為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證券交易活動”,故法律適用存在錯誤。
不過江蘇證監局表示,第一,根據馬浩博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調查及核查驗證情況,無法確認研報資訊來源,但無論基於何種資訊來源,馬浩博均未盡到應有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義務,進而導致研報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第二,根據馬浩博提供的相關證據,經核查驗證,無法認定福成股份相關人員曾認可研報相關內容。第三,馬浩博陳述、申辯所述情況與調研紀要內容不符。同時,對於馬浩博稱因離職無法提供電腦記錄的調研底稿這一情況,我局認為,即使存在相應調研底稿,本案調查期間馬浩博尚在東吳證券任職,但其並未提供上述材料,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第四,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證券交易活動”不應狹義地理解為證券買賣,而是強調相關專業主體基於工作性質,發佈的資訊較一般主體對市場交易具有更大的影響,故禁止此類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馬浩博作為證券從業人員,發佈的專業研究報告存在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我局適用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並無不當。
因此,江蘇證監局最終決定對馬浩博處以15萬元罰款,對湯瑋亮處以5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