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當事人盧紅軍于2019年在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南證券”,600369.SH)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任投資顧問期間,未能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盧紅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西南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成立於1995年2月10日,楊銳為負責人。西南證券成立於1993年12月30日,註冊資本56.45億元,于2001年1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廖慶軒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重慶渝富資産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5.23億股,持股比例26.99%。
當事人盧紅軍,本科學歷,曾任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于2015年10月19日在西南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于2018年3月31日在西南證券任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已于2020年4月15日離職。
深圳證監局于2020年3月17日 公佈的《關於對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該營業部存在投顧人員私下代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營業部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問題,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盧紅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盧紅軍:
經查,2019年你在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任投資顧問期間,未能勤勉、審慎地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5月1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