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最後一天,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孫小波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孫小波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孫小波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5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裁定書顯示,孫小波擔任發審委委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多家擬上市企業首次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審核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擬上市企業引薦、聯絡發審委委員及相關人員為企業過會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企業和保薦機構人員送的錢物,共計人民幣330.5萬元(含價值人民幣10.5萬元的購物卡)、29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886575元)、25.5萬歐元(折合人民幣2137059元)、55萬港幣(折合人民幣452746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78.14元。
值得注意的是,孫小波案涉及的企業多達45家。據經濟觀察網報道,45家企業中,孫小波親自參與評審的有35家,剩餘10家企業不由孫小波參與審核。孫小波受聘擔任了中國證監會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創業板發審委專職委員,時間跨度為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
其中,富瑞特裝(300228.SZ)于2011年4月11日過會,民族證券陳代千向孫小波行賄20萬元人民幣。2018年,該公司營收下滑17%,凈利潤下滑75%。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