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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管投資範圍再放寬 行業規範框架同步擬定

  • 發佈時間:2014-09-18 07: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一鳴  責任編輯:張恒

  對券商、期貨以及基金公司資管業務的統一監管正加速推進。

  據了解,9月12日在鄭州召開的 “資産管理業務座談會”上,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説明》。來自證券、基金行業的200余家機構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上海一位參會的券商資管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最大的突破在於,對現行證券、基金、期貨三類機構的資管業務規則進行了系統梳理、整合,有望實現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對券商資管來説,新的管理辦法首次將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類資産等納入了券商資管的投資視野,這將使券商、基金子公司所處監管規則中不平衡隨之消除,因同樣開展資管業務的基金子公司投資範圍卻未被限制。

  伴隨《徵求意見稿》一同下發的《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則擬定更為明確的規範框架。

  券商資管可投非上市公司股權

  據記者了解,按照此前的職責分工,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由機構部、基金部和期貨二部監管。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依據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不同的法律法規,分別適用不同規章及配套規則。

  《徵求意見稿》的發佈,規定了較為寬泛的資産管理計劃投資範圍,統一適用於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所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券商較原有投資範圍而言,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産權利。

  “現行的券商集合計劃的投資範圍局限于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等的投資範圍卻不被限制,券商資管業務由此處於明顯劣勢。”上述參會的券商資管負責人説,“此前,行業普遍反映,證券公司集合計劃的投資範圍亟待拓寬。”

  實際上,有關券商資管投資範圍的擴大,市場已有預期。據記者了解,今年5月發佈的 《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拓寬集合資産管理計劃投資範圍,允許投資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産權利。”

  記者獲得的 《起草説明》則顯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範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近期已正式發佈實施)。

  監管層在 《起草説明》中表示,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範圍不限于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衝突風險,需要嚴加防範,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行業進入發展與風控並重時代?

  據記者了解,自2012年10月的“一法兩則”(《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兩個實施細則)實施以來,券商資管規模獲得爆髮式的增長。證監會網站披露,截至2014年7月底,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管規模達到10.2萬億元,(2011年底這一數據僅為0.28萬億元)。其中,證券公司資管規模7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專戶規模9224億元,基金子公司專戶規模2.29萬億元。

  在行業快速發展背景下,近期業內頻發的券商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據悉,在9月12日的“資産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監管層將8月份對6家券商和8家基金子公司的資管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通報,檢查發現,部分公司存在委託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機構銷售資産管理産品、在其管理的不同資産管理産品之間進行違規交易等問題,有些公司的分級資産管理産品還涉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則在會議上強調,要充分認識防控資産管理業務風險的重要性,牢牢守住8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産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産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産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此次《徵求意見稿》則在《私募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以外,明確禁止:違規將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産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産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産進行不必要的交易等。

  並且,隨《徵求意見稿》一起下發的,還有配套規範文件《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通知》),對資産管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通道業務開展規範、聘用第三方機構、分級産品杠桿設計、盡職調查、産品運作、産品流動性管理、資産管理機構合規風控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次監管層在從事資管的機構鬆綁之際,亦明確監管框架,行業已進入發展與風控並重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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