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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業改革有望提速

  • 發佈時間:2014-08-11 00:30: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東有石油,中國有稀土”,這句話形象詮釋了我國稀土行業的全球地位。不過,近期WTO裁定中國稀土案敗訴,令我國稀土出口政策走到了調整改革的關鍵路口。如何在WTO規則下,平衡協調國內行業政策,將是未來稀土改革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地方。

  多年來我國承擔著世界稀土90%以上的供應,美日歐則是中國稀土的主要出口國。相關數據顯示,上半年我國共出口稀土産品1.25萬噸,出口金額1.28億美元。其中,出口美國數量佔36.53%,日本佔37.3%,歐盟國家佔17.02%。

  為了規範稀土出口秩序,我國從十多年前便開始實施年度配額制,出口企業年度稀土出口量不得超過其擁有的配額數量。儘管此前出口配額指標基本上都沒有用完,稀土走私活動猖獗,但由於國外對稀土需求量巨大,出口配額制度仍然引發了稀土進口國的不滿。2012年,美日歐向世貿組織提起了訴訟。

  可以看到,引用的眾多訴訟理由和條款中包括一項,即採取出口限制措施的成員必須保證對國內生産消費同時限制。而WTO專家組在審查後認定,我國對外限制和國內限制的整體效果是鼓勵國內加工精煉,並確保中國企業對這些資源的優先使用,因此不符合相關條款。

  事實上,業內對於此次稀土訴訟案敗訴早有預期。這是因為在成為WTO成員後,我國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義務。在資源管理權上,政府不再絕對和完全自主,而是需要遵守WTO的相關規定。

  在與業內交流的過程中,多數人認為,不應該過度解讀我國的敗訴,這並不是意味著美日歐將免費獲得我國的稀土資源,而只是獲得了更多購買的機會。在購買的過程中,價格是否公道,國內生産者是否願意出售,是市場行為,政府不應過多干涉。

  誠然,稀土出口配額的出現有其歷史因素。該制度問世後,對調整我國稀土産品出口結構、限制低附加值稀土産品出口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在WTO的框架下,我國眾多資源品出口都面臨著公平化、市場化的約束。在制定行業政策上如何與WTO框架相匹配,恐怕將是未來改革中務必要考慮的問題。

  如何利用WTO規則中的空間來設計和制定規則,就需要業內好好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就表示,需要制定有利於各方利益平衡的措施,構建一個以資源稅等管理措施為主,與國內消費限制平行實施的出口配額為輔的政策。

  從發展上看,隨著高新技術産業的崛起,我國越來越重視稀土原材料的應用。為了支援國內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勢必要確保國內企業對稀土等資源類産品的充分獲得。不過,忽視國內稀土管理體制的問題並不可取。

  目前,我國正在通過組建大型稀土集團,打擊稀土違法違規生産來重塑健康的市場機制。WTO稀土案的敗訴,加劇了行業改革調整的緊迫感。總體來看,由於我國稀土市場仍處於供大於求的階段,此前稀土出口配額也並未用完,因此對於調整出口管理措施的壓力並不大。未來我國稀土行業的改革應該以構建完善的市場機制為主,從資源稅、環保等方面規範行業發展,有效合理利用稀土資源,使行業發展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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