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于董監高及從業人員任職管理不規範與人員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兩大領域
《證券日報》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期,證監會組織對9家經營機構落實《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辦法》)情況開展了現場檢查,並依法對違反《人員管理辦法》的相關機構採取監管措施。
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問題、處理情況,證監會予以通報。其中,主要問題聚焦于董監高及從業人員任職管理不規範與人員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兩大領域。
任職管理方面,四大問題尤為突出:一是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進行任職備案;本次檢查發現,2家基金公司各有2名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未進行高管任職備案。二是從業人員註冊登記管理不規範。2家公司部分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的人員未按要求辦理證券從業人員登記或註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在部分員工離職後未及時向行業協會辦理登出登記或登出註冊。三是兼職或代為履職不規範。1家基金公司監事兼任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董事;5家證券公司存在分支機構負責人代為履職超期的問題,1家證券公司2名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務的人員不滿足相應的條件要求。四是人員聘任把關不嚴。1家證券公司聘任某證券分析師時,明知前任職單位評價該分析師對在社交媒體上的從業行為合規意識不足,卻未對該評價引起重視,也未對該分析師進行針對性提醒和教育,後該分析師不當言行引發輿情事件,造成不良影響。
人員內部管理制度方面有三大問題值得關注:一是薪酬績效考核制度不健全。本次檢查發現,2家基金公司未按規定將長週期考核指標作為人員考核依據,1家證券公司將保薦代表人津貼與其簽署的保薦項目數量和金額直接掛鉤,1家基金公司未明確高管薪酬遞延支付機制。二是投資申報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6家公司存在從業人員未按要求完成投資申報,未建立系統及時掌握人員投資和交易情況,未對申報資訊進行審查,未對漏報行為進行處置、懲戒等問題。三是稽核審計制度執行不到位。1家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執行強制離崗稽核,原董事長辭任後未及時進行離任審計。
從檢查情況看,仍有部分機構對《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則理解不到位,執行有偏差。證監會提示,各經營機構要深刻汲取上述通報問題的教訓,對照檢視自身是否存在類似問題,及時進行規範整改。要全面落實《人員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嚴格履行人員任職把關主體責任,健全執業行為管理、利益衝突防範和廉潔從業制度,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內生約束機制,切實提升從業人員特別是董監高人員等“關鍵少數”的執業素質和規範水準。
針對上述問題,證監會已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指導相關監管局對違規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了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約談有關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要求認真落實整改,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同時將有關從業人員註冊登記管理不規範的情況通報行業協會,由其關注並依規處理。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