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證券日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落實新“國九條”、資本市場“1+N”政策體系以及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等要求,進一步壓實投行“看門人”責任,強化對保薦代表人的聲譽約束,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對《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保薦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並向各券商徵求意見。
《保薦業務規則》首次發佈于2020年,建立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自律約束機制。2022年9月份,中證協對《保薦業務規則》進行修訂,進一步健全保薦機構專業責任相關要求,細化規定廉潔從業自律管理,明確內部制衡、問責等相關規定。
一直以來,保薦代表人在IPO準入把關等環節扮演著重要角色,為此,中證協建立保薦代表人名單分類機制,分類公示保薦代表人綜合執業資訊,共包括A、B、C三類。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截至7月17日,證券行業保薦代表人數量達8775人,其中,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A(綜合執業資訊)顯示,水準評價測試達到基本要求且無違法失信資訊的保薦代表人有8399人,佔比總人數的95.72%。
不過,隨著保薦代表人隊伍的擴大,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人員執業品質及能力仍需不斷提升。截至7月17日,近三年內,共有283名保薦代表人被採取過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其中,今年以來有71名保薦代表人被採取過上述監管措施。
近期,為落實新“國九條”關於“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分類名單制度和執業聲譽管理機制”的要求,強化對保薦代表人的聲譽約束,將“申報即擔責”要求落實到人,完善保薦代表人負面評價公示機制,中證協對《保薦業務規則》進一步修訂完善。
從本次主要修訂內容來看,完善了保薦代表人負面評價公示機制。調整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A(綜合執業資訊),在原名單中增加保薦代表人撤否項目資訊;新增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D(暫停業務類),公佈最近三年內受過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以及被證監會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被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或暫不接受簽字的文件或暫不受理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等紀律處分且在執行期的時任保薦代表人名單。
對此,某上市券商的相關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本次修訂《保薦業務規則》部分內容的原因來看,主要是由於在當前嚴監管環境下,保薦代表人被處罰乃至遭遇禁業處罰的案例顯著增多,且這一趨勢或有進一步加劇的態勢。預計未來暫停業務或受到限制的保薦代表人的比例將持續攀升,這無疑對券商保薦代表人人員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需要持續加強合規意識、優化風控機制等。”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