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近日發佈的《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提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經改造後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優惠。
今年3月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大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支援力度,把數字化智慧化改造納入優惠範圍。
而現行政策下,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公告》,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資訊技術和數字技術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優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字化和智慧化水準。具體包括數據採集、數據傳輸和存儲、數據分析、智慧控制、數字安全與防護等6個方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規定的其他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情形。
《公告》明確,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自身實際使用改造後的專用設備。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後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此外,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的專用設備,承租方企業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可按《公告》規定享受優惠。如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