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網站于7月24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顯示,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規定,廣西證監局對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投資集團”)及公司控股的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集團”,600252.SH)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廣西投資集團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副總經理代履行中恒集團總經理職責。廣西投資集團副總經理焦明于2019年6月至今同時兼任中恒集團董事長並代履行總經理職責。
二、廣西投資集團參與中恒集團部分經營管理事項。2018年至2019年期間,廣西投資集團參與了中恒集團 “中恒(南寧)醫藥産業基地”建設、並購“慧寶源”項目、補繳稅款等經營管理事項。
廣西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恒集團的獨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廣西投資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改正,並提交書面報告;要求廣西投資集團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規範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持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西投資集團作為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是廣西首家營業收入超千億元企業。2019年位居中國企業500強第134位,廣西百強企業第1位,入選全國首批上海證券交易所優化融資監管發行人名單。公司成立於1996年3月8日,註冊資本100億人民幣,周煉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中恒集團成立於1993年7月28日,註冊資本34.75萬元,于2000年11月30日在上交所掛牌,焦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04億股,持股比例26.01%。
焦明自2019年2月20日至今任中恒集團第8、9兩屆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
中恒集團2019年年報顯示,焦明現任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産、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上市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上市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規定: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説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二條規定: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並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
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的廣西梧州中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集團)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副總經理代履行中恒集團總經理職責
你公司副總經理焦明于2019年6月至今同時兼任中恒集團董事長並代履行總經理職責。
二、你公司參與中恒集團部分經營管理事項
2018年至2019年期間,你公司參與了中恒集團 “中恒(南寧)醫藥産業基地”建設、並購“慧寶源”項目、補繳稅款等經營管理事項。
你公司上述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恒集團的獨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改正,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規範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持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0年7月2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