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21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4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北京亞太聯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簡稱“亞太聯華評估”)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執業的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電科技”,600584.SH)2018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資産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價值諮詢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亞太聯華評估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産核查不到位
亞太聯華評估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未對長電科技提供的相關數據和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諮詢報告中確定價值諮詢的範圍為星科金朋申報的經營性資産及負債,但將不屬於經營性的款項納入了資産組的範圍進行測算,導致資産組範圍認定不恰當。
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第十五條以及《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現場調查不充分
在底稿中未見對納入價值諮詢範圍的主要資産進行監盤的記錄;未進行有效訪談,將監管部門要求會計師的自查説明作為評估師對會計師的訪談提綱,將會計師對監管部門的回復作為評估師的訪談內容,對公司人員的訪談沒有訪談人員資訊與簽字、訪談地點等必要資訊。
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執行必要程式
長電科技歷史毛利率不高且呈現下降趨勢,預測期毛利率快速上升,穩定期毛利率遠高於歷史實際,評估師對預測期毛利率的合理性沒有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的規定。
四、底稿記錄不清晰
底稿記錄存在疏漏,未清晰記錄估值計算過程,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檔案》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亞太聯華評估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亞太聯華評估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亞太聯華評估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評估執業品質。同時,督促相關資産評估師加強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學習,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著名的分立器件製造商,積體電路封裝生産基地,中國電子百強企業之一,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國自主創新能力行業十強。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交所A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碼600584)。公司已形成年産分立器件250億隻;積體電路75億塊的能力;4-5”分立器件晶片100萬片的能力。
北京亞太聯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前身為河南亞太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具有財政部、證監會聯合頒發的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同時具備房地産、土地等多項評估資質。2008年與河南聯華資産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戰略重組並更名為“河南亞太聯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2014年,為貫徹財政部《關於推動評估機構做大做強做優的指導意見》精神,經北京市財政局批准,公司註冊地遷入北京。
《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資産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資産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獲取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了解評估對象現狀,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現場調查手段通常包括詢問、訪談、核對、監盤、勘查等。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採用逐項或者抽樣的方式進行現場調查。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資産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核查驗證的方式通常包括觀察、詢問、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函證、復核等。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並形成專業意見。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檔案》第七條規定:工作底稿可以是紙質文檔、電子文檔或者其他介質形式的文檔,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産評估業務具體情況謹慎選擇工作底稿的形式。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檔案》第十一條規定: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收集委託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資産評估明細表及其他重要資料作為工作底稿,應當由提供方對相關資料進行確認,確認方式包括簽字、蓋章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資産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北京亞太聯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亞太聯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及資産評估師康禹、李東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電科技)2018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涉及的資産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價值諮詢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産核查不到位
你們未對長電科技提供的相關數據和資料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諮詢報告中確定價值諮詢的範圍為星科金朋申報的經營性資産及負債,但將不屬於經營性的款項納入了資産組的範圍進行測算,導致資産組範圍認定不恰當。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第十五條以及《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現場調查不充分
在底稿中未見對納入價值諮詢範圍的主要資産進行監盤的記錄;未進行有效訪談,將監管部門要求會計師的自查説明作為評估師對會計師的訪談提綱,將會計師對監管部門的回復作為評估師的訪談內容,對公司人員的訪談沒有訪談人員資訊與簽字、訪談地點等必要資訊。以上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執行必要程式
長電科技歷史毛利率不高且呈現下降趨勢,預測期毛利率快速上升,穩定期毛利率遠高於歷史實際,評估師對預測期毛利率的合理性沒有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五條的規定。
四、底稿記錄不清晰
底稿記錄存在疏漏,未清晰記錄估值計算過程,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檔案》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評估執業品質。同時,督促相關資産評估師加強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學習,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