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吉證監決〔2020〕1號)顯示,經查,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在審計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燃氣”,600333.SH)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大信審字[2019]第7-00016號)的商譽減值審計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商譽及其他各項資産減值審計工作不到位
大信在琿春燃氣、龍井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利用了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均存在減值,但公司財務報告未對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關注資産組中除商譽之外其他各項資産減值情況。
(1)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琿春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5786.60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424.57萬元,該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1637.97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466.76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大信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2)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龍井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4899.11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231.16萬元,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2332.05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2132.92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大信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關注公司年報資訊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未披露商譽所在資産組的構成與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産組不一致的情況;未披露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的重要假設;披露了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未披露評估機構認定的資産組與你們認定的資産組存在不一致情況,未見大信充分關注公司對商譽減值相關重要資訊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測算資産組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到位
大信在琿春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經復算確認的折現率為13.85%,但大信在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採用的折現率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導致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少計算119.99萬元。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大信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大信及簽字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信成立於2012年3月6日,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吳衛星、胡咏華,當事人王樹奇為大信吉林分所副所長,本科學歷,長春稅務學院會計專業畢業,于2004年1月1日獲得批准註冊;鄭麗秋為大信吉林分所部門經理,本科學歷,長春稅務學院會計專業畢業,于2004年1月1日獲得批准註冊。
長春燃氣成立於1993年6月8日,註冊資本6.09億元,于2000年12月11日在上交所掛牌,張志超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長春長港燃氣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58 億股,持股比例58.75%。
經不完全統計,這是大信一年內四遭證監監管措施。2020年1月7日,大信因在為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東方”,000673.SZ)出具2018年內控審計報告過程中存12宗違規,被山西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1月12日,大信及其註冊會計師閆秀敏、曹斌因在審計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洲慈航”, 000587.SZ)2018年度財務報表執業過程中存2宗違規,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月25日,大信在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執業過程中因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同時對其註冊會計師鐘永和、孫建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固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鑒證業務,獲取有關鑒證對象資訊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
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財務報表中的會計估計在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下,是合理的還是存在錯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與會計估計相關的財務報表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0〕1號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
我局對你們執行的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燃氣”或“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大信審字[2019]第7-00016號)的商譽減值審計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商譽及其他各項資産減值審計工作不到位
你們在琿春燃氣、龍井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利用了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均存在減值,但公司財務報告未對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你們關注資産組中除商譽之外其他各項資産減值情況。
(1)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琿春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5,786.60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424.57萬元,該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1,637.97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466.76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你們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2)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龍井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4,899.11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231.16萬元,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2,332.05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2,132.92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你們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關注公司年報資訊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未披露商譽所在資産組的構成與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産組不一致的情況;未披露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的重要假設;披露了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未披露評估機構認定的資産組與你們認定的資産組存在不一致情況,未見你們充分關注公司對商譽減值相關重要資訊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測算資産組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到位
你們在琿春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經復算確認的折現率為13.85%,但你們在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採用的折現率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導致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少計算119.99萬元。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提醒你們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同時,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執業品質,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請你們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0年1月1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