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5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黃曉華、周志軍執業的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昌數據”,600242.SH)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經查,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與商譽相關資産組未來現金流量的真實性。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在執行商譽減值測試審計過程中,對於訴訟事項的核查僅取得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回函,但未對回函中提及的股權、房産等與債務人償債能力相關的關鍵具體資訊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未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評價。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對中昌數據聘請的資産評估機構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萬隆)的工作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評價,以致未發現上海萬隆存在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存在錯漏。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在審計工作底稿《商譽減值測試過程分析》中記錄利用了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眾聯估值字〔2019〕第1019號的評估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黃曉華、周志軍作為中昌數據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黃曉華、周志軍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品質。
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係1993年2月26日經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及廣東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粵股審[1993]2號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2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0]153號文核準,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6000萬股。該股票並於12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2010年4月7日,公司名稱由"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中國中昌海運股份有限"。 2016年10月14日,公司名稱由"中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4.88%。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中國品牌會計師事務所前十強,中國上市公司僱主最佳審計機構前十強事務所。中審眾環成立於1987年,管理總部位於北京,是我國中西部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是目前註冊地在我國中部,唯一具有證券、期貨、金融、大型國企審計等高端業務資格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近期連續出現執業違規遭到證監局行政監管。僅2020年開年的半個多月裏就已經收到3張警示函。
2020年1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24號)顯示,廣東證監局對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彭翔、廖利華執業的宜華健康2018年度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二、存貨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三、項目截止性測試程式執行不到位。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彭翔、廖利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0年1月2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吳傑、陳剛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吳傑、陳剛執業的廣州粵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發現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對整個測試期間進行測試。二、未就識別的控制缺陷與企業溝通。三、未取得經審計對象簽署的書面聲明。四、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五、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廣東證監局同日還發佈了涉及中昌數據財務狀況的審計、評估項目的另外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昌數據委託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受理資産評估業務前未明確業務基本事項。在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與中昌數據簽訂的《資産估值委託合同》中, 關於估值報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的部分內容缺失,未填寫完成估值工作的具體日期,未填寫向委託人提交《估值報告》的份數。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八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收集資産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在對中昌數據子公司上海雲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克科技”)與商譽相關資産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産評估項目(以下簡稱雲克科技項目)執行評估工作過程中,在對雲克科技收入進行預測時,僅取得了收入臺賬,未取得其他可驗證收入真實性、完整性的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資産評估報告陳述存在錯誤。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出具的雲克科技項目估值報告(眾聯估值字[2019]第1019號)關於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四條的規定。
四、未完整地記錄評估程式履行情況。一是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對同行業同類別業務毛利率水準分析中選取的參考公司與了解參考企業整體綜合毛利率水準選取的參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釋原因。二是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在雲克科技項目中為確定貝塔系數選取的參考公司和預測營業成本選取的參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釋原因。三是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未在估值報告、估值説明或工作底稿中對部分風險調整系數設定依據進行解釋説明。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七條的規定。
綜上,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楊濤、吳峰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品質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昌數據委託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進行關注和披露。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在評估過程中未關注到中昌數據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立方”)分別與北京仁和天澤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啟德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的訴訟事項,未取得相關評估資料,也未在資産評估報告中披露上述訴訟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四條和《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未對使用的評估資料進行核查驗證。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對中昌數據子公司北京億美匯金資訊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美匯金)、博雅立方與商譽相關資産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産評估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獲取了億美匯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來年度收入預測表和未來年度資本性支出及長期資産折舊攤銷的明細預測表,但沒有對上述評估資料進行核查驗證。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工作底稿記錄不充分。中昌數據子公司億美匯金部分表外無形資産尚未辦理權利人名稱變更手續,億美匯金部分域名未進行備案。關於無形資産權利人名稱未變更、域名未備案等情況以及上述資産權屬存在瑕疵的情形對億美匯金未來經營狀況影響的分析情況,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未在工作底稿中記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七條的規定。
綜上,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李斌、郭獻一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品質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用作審計證據的資訊在編制時利用了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對實現註冊會計師目的的重要性,並在必要的範圍內實施下列程式:
(一)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二)了解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
(三)評價將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用作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資産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四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陳述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不得有誤導性的表述。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七條規定:執行資産評估業務,因法律法規規定、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資産評估基本程式,經採取措施彌補程式缺失,且未對評估結論産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出具資産評估報告,但應當在資産評估報告中説明資産評估程式受限情況、處理方式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如果程式受限對評估結論産生重大影響或者無法判斷其影響程度的,不得出具資産評 估報告。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八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簽名並加蓋資産評估機構印章。
法定資産評估業務的資産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資産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資産評估機構印章。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三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摘要通常提供資産評估業務的主要資訊及評估結論。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四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及其他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説明;
(十二)資産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説明;
(十三)資産評估報告日;
(十四)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簽名和資産評估機構印章。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包括委託人、資産評估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
《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二十五條規定:資産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説明包括:
(一)權屬等主要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託人未提供的其他關鍵資料情況;
(三)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情況;
(五)重大期後事項;
(六)評估程式受限的有關情況、評估機構採取的彌補措 施及對評估結論影響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資産評估報告應當重點提示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對特別事項予以關注。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5號
關於對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黃曉華、周志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黃曉華、周志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數據)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與商譽相關資産組未來現金流量的真實性。你們在執行商譽減值測試審計過程中,對於訴訟事項的核查僅取得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務人償債能力的回函,但未對回函中提及的股權、房産等與債務人償債能力相關的關鍵具體資訊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未對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評價。你們對中昌數據聘請的資産評估機構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萬隆)的工作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評價,以致未發現上海萬隆存在評估程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存在錯漏。你們在審計工作底稿《商譽減值測試過程分析》中記錄利用了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眾聯估值字〔2019〕第1019號的評估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黃曉華、周志軍作為中昌數據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4號
關於對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湖北眾聯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楊濤、吳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數據)委託你公司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受理資産評估業務前未明確業務基本事項。在你們與中昌數據簽訂的《資産估值委託合同》中, 關於估值報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的部分內容缺失,未填寫完成估值工作的具體日期,未填寫向委託人提交《估值報告》的份數。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八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收集資産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你們在對中昌數據子公司上海雲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克科技)與商譽相關資産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産評估項目(以下簡稱雲克科技項目)執行評估工作過程中,在對雲克科技收入進行預測時,僅取得了收入臺賬,未取得其他可驗證收入真實性、完整性的資料。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資産評估報告陳述存在錯誤。你們出具的雲克科技項目估值報告(眾聯估值字[2019]第1019號)關於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四條的規定。
四、未完整地記錄評估程式履行情況。一是你們對同行業同類別業務毛利率水準分析中選取的參考公司與了解參考企業整體綜合毛利率水準選取的參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釋原因。二是你們在雲克科技項目中為確定貝塔系數選取的參考公司和預測營業成本選取的參考公司不一致,未在工作底稿中解釋原因。三是你們未在估值報告、估值説明或工作底稿中對部分風險調整系數設定依據進行解釋説明。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七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楊濤、吳峰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品質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0號
關於對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萬隆(上海)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斌、郭獻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數據)委託你公司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進行關注和披露。你們在評估過程中未關注到中昌數據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立方)分別與北京仁和天澤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啟德教育服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的訴訟事項,未取得相關評估資料,也未在資産評估報告中披露上述訴訟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四條和《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報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未對使用的評估資料進行核查驗證。你們對中昌數據子公司北京億美匯金資訊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美匯金)、博雅立方與商譽相關資産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産評估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獲取了億美匯金和博雅立方提供的未來年度收入預測表和未來年度資本性支出及長期資産折舊攤銷的明細預測表,但沒有對上述評估資料進行核查驗證。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工作底稿記錄不充分。中昌數據子公司億美匯金部分表外無形資産尚未辦理權利人名稱變更手續,億美匯金部分域名未進行備案。關於無形資産權利人名稱未變更、域名未備案等情況以及上述資産權屬存在瑕疵的情形對億美匯金未來經營狀況影響的分析情況,你們未在工作底稿中記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資産評估程式》第七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産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李斌、郭獻一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品質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