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吉林證監局披露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林證監局對大信所及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執行的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春燃氣”或“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大信審字[2019]第7-00016號)的商譽減值審計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現執業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商譽及其他各項資産減值審計工作不到位
在琿春燃氣、龍井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利用了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均存在減值,但公司財務報告未對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其關注資産組中除商譽之外其他各項資産減值情況。
(1)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琿春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5786.60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424.57萬元,該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1637.97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466.76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其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2)根據財務報告計算得出,龍井燃氣包含商譽資産組可收回金額為4899.11萬元,包含商譽資産組賬面價值為7231.16萬元,資産組應計提減值金額為2332.05萬元。2018年度公司對商譽計提減值2132.92萬元,未對資産組中其他各項資産計提減值,未見其關注其他各項資産不計提減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未充分關注公司年報資訊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未披露商譽所在資産組的構成與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産組不一致的情況;未披露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的重要假設;披露了聘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未披露評估機構認定的資産組與你們認定的資産組存在不一致情況,未見其充分關注公司對商譽減值相關重要資訊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測算資産組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到位
在琿春燃氣商譽減值審計過程中,經復算確認的折現率為13.85%,但在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採用的折現率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導致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少計算119.99萬元。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大信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王樹奇、鄭麗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