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號)顯示,天奇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奇股份”,002009.SZ)及其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黃偉興、董事黃斌、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費新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
二、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産管理計劃的情況。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江蘇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一、對天奇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黃偉興給予警告,並處以 20萬元罰款;
三、對黃斌、費新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黃偉興為天奇股份第一大股東,持股6239萬股,持股比例16.84%,曾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18年7月25日任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黃偉興,男,1958年出生,大專學歷、經濟師。天奇股份第一大股東。江蘇南方天奇集團公司董事長,天奇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曾先後獲得“無錫市‘七五’期間十佳青年”、“江蘇省勞動模範”、“新長征突擊手”、“全國農村青年星火帶頭人十傑”、“無錫市2004年度十大經濟人物”等稱號。自公司成立起,一直擔任天奇股份董事職務。
當事人黃斌未在天奇股份持股,自2018年3月15日起任總經理,2019年1月8日起任董事長,預計于2021年12月24日卸任,曾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9日任代理董事會秘書,自2007年起至今任天奇股份五屆董事會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黃斌,男,1982年出生,大學本科學歷,畢業于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國際金融專業,與天奇股份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黃偉興先生為父子關係。
當事人費新毅未在天奇股份持股,曾于2007年2月10日至2019年4月13日曾任董事會秘書,自2003年至今任天奇股份四屆董事會董事。其個人履歷如下:費新毅,女,1973年出生,南京大學畢業,工商管理碩士。2000年起加入天奇股份工作。
天奇股份及其當事人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一、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
2012年11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批復有效期6個月。2012年12月,天奇股份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程式。2013年4月,經中間人張某宇聯繫,黃偉興與浙江省發展資産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發展”)議定由浙江發展出資4.54億元參與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具體模式為以資産管理計劃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其中浙江發展認購資産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由張某宇、黃斌負責尋找資産管理公司和劣後級投資人。為保證天奇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成功,通過黃斌和費新毅多方溝通聯絡,黃偉興借用杭某峰名義認購財通基金定增2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財通基金定增2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090萬元;借用王某名義認購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210萬元;借用華某燁名義認購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天弘基金定增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800萬元。
黃偉興為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黃斌、費新毅為主要執行人,購買相關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資金來自黃偉興實際控制賬戶及關聯人賬戶。
二、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産管理計劃的情況。
2014年7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財通基金定增2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萬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間,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萬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5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天弘基金定增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600萬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4.98%。
上述減持行為由黃偉興決策,並交代黃斌具體落實。具體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和賣出時間由黃偉興一方決定,再通過張某宇通知蒯某超和浙江發展向資産管理人下達交易指令。上述資産管理計劃減持採取二級市場直接挂單交易和大宗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對手方為黃偉興一方居間促成。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
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萬股。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未將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萬股股份的情況告知天奇股份。
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2014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如實披露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萬股股份的情況,未如實披露天弘基金定增1號的主要內容,包括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資産管理費用,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等相關內容,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天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時任天奇股份董事,是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斌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且為上述行為的主要執行人,知悉整個違法事實卻放任由此導致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費新毅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參與協助尋找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名義投資人,知悉黃偉興借用劣後級份額投資人的名義、實際出資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事實,負責組織相關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卻放任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同時,江蘇證監局認為,黃偉興故意隱瞞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萬股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行為。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這不是天奇股份第一次被罰。
2017年4月23日,天奇股份發佈晚間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公司大股東兼董事黃偉興、董事黃斌、董事兼董事會秘書費新毅也于同期收到該案的立案通知。
2018年6月20日,深交所對天奇股份股東黃偉興給予公開譴責處分。2013年,黃偉興借用他人名義以認購資管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認購的資管計劃包括財通基金定增2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匯添富定增雙喜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上述資管計劃合計持有天奇股份股票4,16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96%。
黃偉興作為3隻資産管理計劃減持行為的實際決策人,未如實披露,且在擁有天奇股份權益的股份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減少5%時,未按相關規定及時提交書面報告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未停止減持行為。
此前,天奇股份3月23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黃偉興當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蘇證監局表示,經查明,黃偉興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管計劃劣後級份額的方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管計劃超比例減持天奇股份股票未及時披露。江蘇證監局決定給予黃偉興警告,並處罰款共944萬元。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2014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公司股東數量及持股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進行編制,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 截至報告期末以及年度報告披露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末的普通股股東總數及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如有)。
2. 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少於10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如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説明。
如有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為前10名股東的,應當予以註明,並披露約定持股期間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東情況中應當註明代表國家持有股份的單位和外資股東。
(二)公司控股股東情況
若控股股東為法人的,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組織機構代碼、註冊資本、主要經營業務和未來發展戰略等,鼓勵披露經營成果、財務狀況、現金流等;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最近5年內的職業及職務。如報告期內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應當列明披露相關資訊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公司應當披露控股股東報告期內控股和參股的其他境內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情況。對控股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披露其過去10年曾控股的境內外上市公司情況。
如不存在控股股東,公司應當予以特別説明。
(三)公司實際控制人情況
公司應當比照本條第二款有關控股股東披露的要求,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並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産權和控制關係。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者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包括以信託方式形成實際控制的情況。
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方式控制公司,應當披露信託合同或者其他資産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信託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信託或資産管理費用,信託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以及其他特別條款等。
如公司最終控制層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沒有一人的持股比例(直接或間接持有下一級控制層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過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較接近,公司無法確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層面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東情況;如公司沒有持股10%以上的股東,則應當披露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情況。
如不存在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公司應當予以特別説明。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的法人股東,應當披露其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組織機構代碼、註冊資本、主要經營業務或管理活動等情況。
(五)公司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全稱、年末持有無限售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其他)。公司股票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股東持股數量應當按照其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及其權益數量合併計算。
如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之間,以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和前10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應當予以説明。
(六)報告期末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東中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股份的限售條件。
公司在計算本條所指股東持股數額或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2號
當事人:天奇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奇股份),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
黃偉興,男,1958年10月出生,時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黃斌,男,1982年8月出生,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費新毅,女,1973年7月出生,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天奇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以借用他人名義認購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式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
2012年11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批復有效期6個月。2012年12月,天奇股份啟動非公開發行股票程式。2013年4月,經中間人張某宇聯繫,黃偉興與浙江省發展資産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發展)議定由浙江發展出資454,000,000元參與認購天奇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具體模式為以資産管理計劃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其中浙江發展認購資産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享受固定年化收益;由張某宇、黃斌負責尋找資産管理公司和劣後級投資人。為保證天奇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成功,通過黃斌和費新毅多方溝通聯絡,黃偉興借用杭某峰名義認購財通基金定增2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財通基金定增2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0,900,000元;借用王某名義認購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2,100,000元;借用華某燁名義認購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天弘基金定增1號)劣後級份額,認購金額18,000,000元。
黃偉興為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黃斌、費新毅為主要執行人,購買相關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的資金來自黃偉興實際控制賬戶及關聯人賬戶。
二、黃偉興實際控制財通基金定增21號等3隻資産管理計劃的情況
2014年7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財通基金定增2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4年7月15日至8月24日期間,匯添富定增雙喜添富牛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2,8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3.99%。
2015年1月28日至3月2日期間,天弘基金定增1號陸續減持所持全部天奇股份股票,合計減持16,000,000股,佔天奇股份已發行股份的4.98%。
上述減持行為由黃偉興決策,並交代黃斌具體落實。具體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和賣出時間由黃偉興一方決定,再通過張某宇通知蒯某超和浙江發展向資産管理人下達交易指令。上述資産管理計劃減持採取二級市場直接挂單交易和大宗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對手方為黃偉興一方居間促成。
三、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如實記載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的情況
2014年年末,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黃偉興作為天奇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未將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況告知天奇股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和格式(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第四十條規定,“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方式控制公司,應當披露信託合同或其他資産管理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信託或其他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信託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信託或資産管理費用,信託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以及其他特別條款”。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未按照上述規定,如實披露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控制天奇股份16,000,000股股份的情況,未如實披露天弘基金定增1號的主要內容,包括天弘基金定增1號資産管理的具體方式,管理許可權(包括公司股份表決權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數量及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資産管理費用,資産處理安排,合同簽訂的時間、期限及變更、終止的條件等相關內容,天奇股份2014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資産管理合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天奇股份實際控制人黃偉興,時任天奇股份董事,是上述行為的主要決策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斌時任天奇股份董事,且為上述行為的主要執行人,知悉整個違法事實卻放任由此導致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費新毅時任天奇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參與協助尋找資産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名義投資人,知悉黃偉興借用劣後級份額投資人的名義、實際出資參與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的事實,負責組織相關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卻放任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同時,我局認為,黃偉興故意隱瞞其通過天弘基金定增1號持有天奇股份股票16,000,000股的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從事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行為。鋻於上述行為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6號已認定並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一部分,我局不再對此做出行政處罰。
綜上,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一、對天奇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黃偉興給予警告,並處以 20萬元罰款;
三、對黃斌、費新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3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