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銀行承兌匯票逾期未償付的公告引來一大波關注。日前,鞍鋼股份公告,公司在銷售商品過程中,收取的部分貨款為金融機構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但截至7月31日,持有的3.38億元銀行承兌匯票出現逾期未償付。此外,公告披露,截至7月31日,尚有未來可能被後手貼現方追索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4.94億元。
這引發市場持續熱議。具體是哪家銀行未能兌付,到底是銀行因承兌匯票本身存在問題而不予兌付還是銀行兌付不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致電鞍鋼股份內部人士,對方稱,公告説的是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金融機構,所以只能説是金融機構,也不便説是哪家金融機構。“我們是上市公司,我們的資訊披露有要求。”該人士還表示,銀行承兌匯票本身沒問題,是金融機構的問題。
8月4日,央行瀋陽分行公告稱:“近期,我們注意到鞍鋼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該公司收取的金融機構開出的部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獲清償。據人民銀行瀋陽分行排查,該公告所指‘金融機構’為個別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此前,個別媒體所作的報道為誤讀。”
“金融機構”為個別財務公司
鞍鋼股份公告,延期兌付發生後,公司多次與相關方商討解決方案,現已取得所有票據前手客戶以及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相關金融機構的還款承諾函。相關方正在陸續償還逾期票據兌付款。
根據票據到期時間及兌付情況,鞍鋼股份還稱,已陸續啟動了對票據逾期的相關法律訴訟追索程式。
記者輾轉聯繫到鞍鋼股份內部人士,對方回應:
第一,銀行承兌匯票逾期未付,公司沒有任何過錯,肯定是對方出現問題了。
第二,關於對方是哪家的問題,還是以公告口徑為準,我們只能説是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我們是上市公司,我們的資訊披露有要求。
該人士還稱,銀行承兌匯票本身沒問題,都是合規運作,正常交易。他也稱,銀行承兌匯票,不必然就是指銀行,還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
8月4日,央行瀋陽分行發佈最新公告表示:“近期,我們注意到鞍鋼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該公司收取的金融機構開出的部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獲清償。據人民銀行瀋陽分行排查,該公告所指‘金融機構’為個別財務公司,不是商業銀行。此前,個別媒體所作的報道為誤讀。”
有銀行業資深票據人士告訴記者,銀行承兌匯票並不一定都是銀行開具的,財務公司承兌票據在票據系統中也是體現為銀行承兌匯票,所以,有的機構把這部分票據也稱作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屬於商業匯票的一種,嚴格意義上來説,銀行承兌匯票專門指的就是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但目前市場上對這一概念使用寬泛化。
央行曾對此明確解釋,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的使用主體是單位和其他組織。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是一種約期付款工具,不僅具有支付功能,還具有信用和融資功能,是貨幣市場中重要的金融産品。
銀行承兌匯票將原先的商業信用升級為銀行信用。持票人可以按時收到貨款,也可以將票據在到期日之前賣給銀行,也就是所謂“貼現”。票據貼現後就成了銀行表內的貸款。
在票據市場發展較快的國家,商業票據已經成為其貨幣市場上的最主要工具。如在美國,2006年就有1700多家企業發行商業票據,市場未到期商業票據總額已佔貨幣市場待償還票據總額的70%左右,商業票據成為金融市場非政府類機構第一大短期融資工具。
廣義銀行承兌匯票不存在剛兌
數十年來,銀行承兌匯票在我國也迅速發展起來,根據央行最新的統計數據,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餘額為3.77萬億元。
業內人士指出,嚴格意義上,由銀行負責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在2019年之前確實是剛兌的,但若把財務公司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也考慮在內,可以説就不存在所謂剛兌的問題。
從實際情況來看,票據業務也是金融機構風險高發區。由於風險頻發,對於票據業務的規範,相關制度也接連出臺。2015年原銀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下稱《風險提示通知》),直指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承兌貼現業務虛增存貸款規模,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以票吸存,虛增資産負債規模;或以貸款、貼現資金作保證金,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虛增存款。有的還通過人為倒換業務類型,提增中間業務收入,虛增績效。
該《風險提示通知》要求高度重視票據業務風險,認真落實監管要求。隨後,2016年央行和原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指出存在部分票據業務發展不規範,部分銀行有章不循、內控失效等問題,已引發系列票據案件,造成重大資金損失,業務風險不容忽視。
2016的該份文件要求全面開展票據業務風險自查。重點排查將公章、印鑒、同業賬戶出租、出借行為,與交易對手名單之外機構開展交易的行為,以及為它行“做通道”“消規模”,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行為。
而最近北京銀保監局也出臺《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監管意見》,提出深化金融亂象治理,促進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建設,引導票據業務回歸本源、支援實體經濟,遏制資金脫實向虛,防範金融風險,促進轄內票據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該監管意見還指出,要審慎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相關業務。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慎辦理以商業承兌匯票或其收益權為基礎資産或對象的同業投資業務、資産證券化業務,以及福費廷、保理、質押等業務。此外,北京銀保監局還表示,將在後續監管中進一步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力度,對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責令內部嚴格問責。
(責任編輯:趙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