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14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翼科技”,002369.SZ)2019年4月23日在披露2018年年報的同時,披露了《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2018年卓翼科技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簡稱“凈利潤”)為-10280.47萬元,較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業績快報4968.87萬元調減15249.34萬元。卓翼科技存在業績快報編制不準確、修正不及時的行為。
深圳證監局核查發現,卓翼科技業績快報編制不準確、修正不及時的主要原因如下:物料消耗核算不及時;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的確定不審慎;明顯低估存貨跌價準備計提金額。
卓翼科技業績快報發生重大變化且未及時進行修正,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卓翼科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卓翼科技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優化財務核算和資訊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內控水準。
二、卓翼科技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財務部門與倉儲、生産部門的工作銜接,不斷夯實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三、卓翼科技應合理配備財務人員,加強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財務人員具有足夠的勝任能力,從源頭保證財務核算品質。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在披露2018年年報的同時,披露了《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2018年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10,280.47萬元,較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業績快報4,968.87萬元調減15,249.34萬元。核查發現,你公司業績快報編制不準確、業績快報修正不及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物料消耗核算不及時。2018年你公司因管理層和生産經營模式發生較大調整,産品不良率增加,生産損耗加大對當期銷售成本、管理費用的影響金額分別為2,850.10萬元、2,666.58萬元,合計金額5,516.68萬元。你公司財務部門與生産、倉儲等部門缺乏有效銜接,未及時獲取物料消耗資訊,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直至2019年4月才將有關生産損耗納入核算。
二是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的確定不審慎。你公司在編制業績快報時,認為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可以可靠取得,並將相關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變動收益6,495.23萬元納入當期凈利潤,後又以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為由,將投資性房地産變更為成本模式計量,調減了相應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的規定,投資性房地産公允價值計量應具備活躍交易事項和可參考的市場價格資訊,但你公司並未審慎考慮前述兩個條件是否具備。
三是明顯低估存貨跌價準備計提金額。你公司在編制業績快報時,預計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為635.76萬元,最終實際計提金額為5,578.89萬元,差異金額為4,943.13萬元。截至2018年9月底,你公司存貨賬面價值持續攀升至7.98億元。2018年下半年,你公司訂單顯著減少,存貨減值跡象較為明顯,但你公司在編制業績快報時未結合實際生産經營最新變化和存貨特徵,審慎確定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
你公司業績快報發生重大變化且未及時進行修正,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優化財務核算和資訊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內控水準。
二、你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財務部門與倉儲、生産部門的工作銜接,不斷夯實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三、你公司應合理配備財務人員,加強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財務人員具有足夠的勝任能力,從源頭保證財務核算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6月11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