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20日公佈的湖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8號)顯示,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新材,600458.SH)遲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虧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即公司預計2018年度業績出現虧損的,應當在2019年1月31日前進行業績預告。
時代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時代新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並要求:時代新材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8號
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2018年1月至9月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8569.77萬元,且報告中“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説明”為“不適用”。2019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為-42742萬元,較上年同期由盈轉虧。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公司預計2018年度業績出現虧損的,應當在2019年1月31日前進行業績預告,但你公司遲至2019年3月19日才披露預虧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5月13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