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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推動私募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出臺

  • 發佈時間:2016-04-30 02:56: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倪銘婭

  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主任陳自強29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從七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監管,一是儘快推動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為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基金納入監管奠定基礎;二是儘快修訂併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辦法》,明確監管邊界;三是制定出臺私募基金資訊統計和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實現對私募基金風險的全方位監測;四是加強私募基金事中事後監管;五是指導基金業協會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六是配合地方政府開展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風險排查;七是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私募特色的投資文化。

  陳自強介紹,為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基金支援創新創業、支援高新技術和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證監會積極推動相關促進政策。一是與財稅部門溝通,推動為各類私募基金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並在此基礎上完善細化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動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和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比例,鼓勵企業年金和各類公益基金等長期資本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三是鼓勵創投機構開發符合創新需求的金融産品,研究發行股債結合型産品,提高創投機構的募資能力。

  《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發佈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通過率很低。對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表示,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未遵循私募辦法規定的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衝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資訊,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在改善。

  對於5月1日前未展業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清理,洪磊表示,經初步統計,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補提法律意見書,也未申請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産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約2000家,協會將按照《公告》要求予以登出。經初步統計,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産品備案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慮到前期相關機構理解和落實《公告》實際進度較慢的客觀情況,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順延辦理時間,相關機構仍可繼續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相關業務。若此類機構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過法律意見書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産品備案,將予以登出登記。

  洪磊稱,需要説明的是,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展業的機構進行登出登記,不屬於自律處分,也不影響該機構在未來需要時重新申請登記。私募機構沒有必要進行“保殼”,已登記機構仍須按規定履行季度、年度等資訊報送和資訊更新義務,如未履行相關義務可能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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