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告[2014]40號
- 發佈時間:2016-04-28 23:30:52 來源:證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4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決定》中取消的“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自《決定》公佈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申請。
二、與“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佈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對外公佈。
四、“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