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機構和個人不能收購新三板掛牌公司
- 發佈時間:2015-12-16 00:43: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接A01版)此外,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時,投資者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掛牌公司,而且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該行為也能起到收購“預警”的效果。這兩種情況是:(一)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二級市場的交易方式、或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持有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10%時;(二)投資者持有掛牌公司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持有的股份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時(即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例如,某投資者所持股份佔比為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2%,如果繼續增持,那麼下一個披露點為所持股份佔比的15%,而不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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