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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杠桿入市遭強制平倉

  • 發佈時間:2015-12-10 02:43:3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告宋先生稱,2015年3月25日,宋先生和被告鞠某、上海賞利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證券配資合作協議》和《風險管理協議》。5月20日,宋先生通過銀行轉賬162萬元至鞠某賬戶。鞠某配資600萬元,併為宋先生在HOMS系統中開設賬號63316244號供場外配資炒股,鞠某掌控賬戶密碼。同年6月3日,鞠某在宋先生未達到虧損情況下強行平倉。7月2日,鞠某在宋先生催促下歸還69萬餘元,至今仍有92萬餘元未歸還。

  宋先生因此將鞠某、上海賞利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簽訂的《證券配資合作協議》、風險管理協議無效;判令兩被告連帶責任歸還原告投資款922486元;判令兩被告承擔利息,以922486元為本金,自2015年7月3日至全部歸還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方辯稱,鞠某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與原告簽訂書面協議的是賞利投資公司,與鞠某無關。其次,鞠某是職務行為,賞利投資公司、原告宋先生、鞠某不存在委託理財關係。賞利投資公司幫助原告宋先生融資借款600萬元,具體資金運作和股票購買由原告獨立操作,賬號和密碼由原告掌握。原告自負盈虧,與被告無關。原告為了得到融資借款,僅向賞利公司交付12萬元利息,應扣除。根據協議約定,原告操作過程中,存在風險,有可能導致原告遭受財産損失。賞利投資公司不承擔風險責任,原告資金非賞利投資公司、鞠某控制,被告也無法掌控,原告是實際操作人,交易平臺非賞利投資公司所有,原告明知且接受,因此原告此次起訴沒有依據。

  宋先生稱,股票賬戶被強制平倉之前,2015年6月3日最後一次操作,賬戶資産738萬元。後來密碼被修改,就不能看了,密碼、賬號由被告掌控。但被告卻稱,賬戶、密碼不是由其掌控的,現在無法查實配資炒股的賬戶。而且,強制平倉也是HOMS平臺自動進行的,並非被告下達的強平指令。被告還稱,HOMS無法提交賬戶明細,也不能肯定HOMS平臺會接受法院查詢。

  浦東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性質如何,是委託理財還是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是否有效;合同項下是否産生損失,損失如何認定,損失由哪方承擔;在股票交易情況不能查明的情況下,違約責任和損失應當如何認定。

  總體上看,原告方認為,他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是證券配資合作協議,不是借款協議,證券配資協議違反了證券管理規定,因此是無效協議。被告方則表示,雙方法律關係不能僅僅依據簽訂的書面協議名稱作為認定依據,應取決於履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評判。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被告只是提供600萬元借款給原告炒股,所以不承擔風險。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也並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自然應該遵守條款,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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