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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增加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時段相關事項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0-15 23:31:02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證發〔2015〕47號

  各上市公司:

  為便於上市公司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高資訊披露效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現有的交易日盤後資訊披露時段的基礎上,增加新的資訊披露時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單一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一日,增設非交易日的資訊披露時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該時段內,披露《上海證券交易所資訊披露公告類別索引》(以下簡稱“《公告類別索引》”)規定的直通車公告,非直通車公告不得披露。

  二、在交易日另行增設早間和午間兩個資訊披露時段。早間資訊披露時段的具體時間為7:30-8:30;午間資訊披露時段的具體時間為11:30-12:30。

  三、由於事發突然、境內外時差等客觀原因,上市公司無法在前一個資訊披露時段內發佈公告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間或午間資訊披露時段,通過本所網站(www.sse.com.cn)發佈公告,並於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媒體。

  四、在交易日早間時段,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類別索引》,發佈以下4類公告:

  (一)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

  (二)澄清與説明公告(1002);

  (三)簽訂合同公告(0419);

  (四)因境外市場發行證券披露的其他融資産品公告(1599)。

  五、在交易日午間時段,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類別索引》,發佈以下兩類公告:

  (一)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

  (二)澄清與説明公告(1002)。

  六、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日披露時段,以及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通過資訊披露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公告後,應當及時向本所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報告,並自行查看、確認公告是否已在本所網站發佈。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提交屬於事前審核類別的停復牌提示公告(3301)的,應當在本所審核工作結束後立即予以確認發佈。

  七、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早間時段和午間時段通過本所網站發佈公告後,發佈當日即為披露日。

  八、同時有境外上市股份的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發佈公告時,應當同時遵守不同上市地的資訊披露規則,確保資訊披露的公平。

  九、上市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濫用非交易日披露時段或者交易日早間和午間披露時段的,本所將視情況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十、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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