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聯訊案:大股東主動賠償 責任主體應有擔當
- 發佈時間:2015-09-16 01:30: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供稿
一、案情概述
2013年3月22日,海聯訊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4年11月14日,經查實,證監會公佈對海聯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海聯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構成“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二是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依法對海聯訊、相關仲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沒收保薦業務收入、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撤銷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有的還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4年7月18日,為維護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受到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利益,切實承擔相應責任,海聯訊4名控股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楊德廣出資2億元設立“海聯訊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於賠償公眾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所遭受的損失。這是中國資本市場上由大股東主動出資運用市場機制補償投資者的首例。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資人委託,擔任專項補償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專項補償基金的管理及運作。這是投保基金公司繼擔任萬福生科專項補償基金管理人之後,研究建立完善投資者補償長效機制的又一次有益嘗試。此次專項補償基金的設立引入了證券專業調解機制,豐富了糾紛解決渠道。專項補償基金存續期間,各項工作按計劃有序開展,平穩推進,最終圓滿完成了補償工作。短短兩個月內,經過補償金額確認、補償金額劃付等階段,截至2014年9月10日,完成有效申報、與海聯訊4名股東達成有效和解的適格投資者人數達9823人,佔適格投資者總人數的95.7%,對適格投資者支付的補償金額達88,827,698元,佔應補償總金額的98.81%。
二、特點評析
海聯訊專項補償基金運作貫徹了“充分補償”和“便捷操作”兩大基本要求,與此同時,基金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流程優化和機制創新,更具可複製性和機制化,也更便於投資者參與。海聯訊專項補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控股股東責任自負。與萬福生科案由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出資不同,海聯訊專項補償基金的出資人為發行人主要控股股東,這是中國資本市場上由大股東主動出資運用市場機制補償投資者的首例,也更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提倡的“責任自負”原則。
(二)引入調解機制。引入專業調解及仲裁機構參與,豐富了糾紛解決渠道,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解決和救濟渠道。適格投資者可接受補償,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不願意接受和解方案的投資者,可以向專業的證券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在與基金出資人達成仲裁協議後,向專業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投資者也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聯訊一案中,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的積極調解下,海聯訊控股股東與4名投資者就補償事項達成調解協議。
(三)流程更優化。基金運作流程的優化、手續簡化,更方便投資者獲得補償,提高補償效率。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申報,即可成功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
(四)堅持充分補償。本次專項補償基金在演算法上做了更加合理、可為投資者帶來更優補償結果的安排,更符合“充分補償”原則。本次基金充分考慮了海聯訊上市以來的二級市場走勢,按照與股票買入時點最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對應的基準日來計算補償金額。按照該演算法,結合海聯訊先跌後漲的走勢,部分跨期持有的投資者有可能獲得高於實際虧損金額的補償金額。
三、相關啟示
(一)違法責任主體改正錯誤、主動賠償是責任自負的應有之義
虛假陳述事件違法責任主體主動出資設立專項補償基金,賠付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損失,是一種積極改正錯誤,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客觀上也能起到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作用,是責任自負原則的應有之義。
針對虛假陳述行為,國務院辦公廳在國辦發〔2013〕110號文中明確強調指出要“督促違規或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尤其是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産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證監會于2014年10月出臺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則提出要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以及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其中,提出要明確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完善與退市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
正如證監會在2014年11月6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中所指出“在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前,已充分考慮到:(1)海聯訊主動追溯調整相關財務數據;(2)主動減輕其違法行為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海聯訊主要股東章鋒、孔飆、邢文飚和楊德廣出資設立專項補償基金,補償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95.7%的適格投資者已獲得補償,補償金額8,882.77萬元,佔應補償總金額的98.81%。”,可見,監管當局正是對海聯訊已出資設立基金,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的情況予以考慮後,對海聯訊作出了相應的處罰。今後發生類似案件時,我們希望真正的責任主體(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都能夠有所擔當,主動出資設立專項賠償基金,賠償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
(二)建立投資者補償長效機制需相關各方共同努力
專項補償基金的存續期間通常情況下為兩個月,補償工作 要在短短的兩個月內達到較高的償付比例,需要每一個環節都按計劃落實到位、高效執行。而諸如投資者交易數據及賬戶資訊的獲取、適格投資者的篩選及補償金額的準確計算、客服工作的有效開展、適格投資者的聯繫、推廣工作等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往往涉及諸多機構及人員的組織協調和積極配合,在專項補償基金的實施方案中均需全面、系統的考慮。專項補償基金之所以能夠在短期內達到95%以上的償付比例,可以説,高效的多方協調機制是推進補償工作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為使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的運作模式形成長效工作機制,需要相關各方的共同努力與推動。投保基金公司作為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接受委託擔任專項補償基金管理人,是投保基金公司的應有職責所在。未來,投保基金公司將繼續總結專項補償基金投資者利益補償工作實踐,做好類似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管理人工作,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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