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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公司債券上市配套規則 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9-10 05:32:40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加強公司債券上市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債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佈了《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述三個配套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配套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後的《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對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的上市行為進行了規範。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強化債券分類及動態管理;二是強化並明確承銷機構等專業機構的職責;三是簡化上市流程;四是加強資訊披露管理,優化資訊披露程式;五是強化債券存續期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六是完善自律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二)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上交所在現有私募債券品種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制定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面規範非公開發行債券掛牌轉讓行為。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簡化掛牌轉讓流程;二是體現私募債特點,完善監管制度;三是體現特殊品種的差異化性,促進私募債市場發展。

  (三)關於《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分類標準,對上交所原有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了整合,修訂形成了《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專業投資者標準,實行合格投資者標準;二是明確投資者可投資的債券範圍;三是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名單報備途徑。

  (四)關於存量公司債券制度銜接安排。配套規則發佈通知就存量公司債券相關制度銜接進行了明確,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存量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應按照新規則履行職責和義務;二是不再實施債券風險警示制度;三是不再對原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並購重組私募債券進行發行前備案;四是關於投資者適當性銜接。對於原允許普通投資者買入的存量公司債券,其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變,其他存量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調整為合格投資者或合格機構投資者。

  自今年3月20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上交所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60余條,提出意見建議的主體包括證券公司、資信評級機構及個人等。市場總體對配套規則的內容表示認可,建議儘快發佈。反饋的意見主要涉及資訊披露、專業機構的職責界限、債券持有人會議生效條件、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等內容。根據市場意見,相關配套規則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受託管理事務報告延期披露情形,同時將定期評級報告披露時點從每年6月30日調整為發行人年報披露後兩個月內。

  二是明確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進行資信評級的,需要事先約定披露定期報告。

  三是對非公開發行債券“發行人董事、監事等變動需要進行重大事項資訊披露的觸發比例”進行了提高。

  四是根據反饋意見對相關條款的表述進行修改完善。

  針對部分個人投資者提出的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方標準建議平緩過渡的問題,上交所在規則發佈的通知中明確將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已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的投資者仍可按照原規定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待過渡期結束之後,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將不得參與融資交易。

  新聞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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