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國經濟金融發展的五大支撐因素
- 發佈時間:2015-09-07 01:09: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社會市場經濟模式
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並重。在主要發達國家中,德國的發展模式獨樹一幟。作為德國模式賴以持續發展的基石,社會市場經濟的要義在於不僅追求市場經濟的高效率、高利潤以及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而且奉行均衡分配利益的社會公平和有限但必要的政府宏觀調控。也就是説,這一模式將社會進步、公平正義等社會政策目標的重要性提高到與充分競爭、繁榮增長等經濟政策目標相同的高度。政府的角色權重介於自由競爭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之間,只能按照有限干預的原則進行調控。
穩健的公共財政體制。為了確保財政運作穩健,德國甚至將預算收支平衡寫進了憲法。財政收入方面,德國直接稅與間接稅並重,兩者佔稅收收入的比重大致為40%與60%。值得一提的是,其能源稅與資源稅佔比較高,大約為10%。對能源消耗課以重稅,較好地促進了德國的經濟轉型和綠色發展。財政支出方面,德國非常注重轉移支付來保持各地方財政支出的平衡。其轉移支付可以分為縱向和橫向兩類。前者是指聯邦政府拿出一部分稅收,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後者則是直接在各州之間進行調撥,不經過聯邦政府。
公私經濟協調發展。在戰後初期的國有化浪潮中,德國逆向而行,按照財政平衡、適當干預的思路,對大量國有企業全部或部分私有化,確保其擁有自主決策權和經營權。與此同時,德國還有選擇地保留一部分公有制企業,以服務國家經濟政策或提供公共服務和産品。例如,水電煤等公共領域企業歸地方政府所有,確保水電煤低價供應;在落後地區投資建立公有企業,推動落後地區經濟發展,縮小區域經濟差異;投資建設科技型公共企業,帶動私有制企業開展研發工作,持續提高國內研發能力和科技水準。
(二)製造業強國戰略
近期德國提出的“工業4.0”戰略風靡全球,對製造業的重視和扶持也是德國一以貫之的強國之基。
以科技創新為支撐。持續的技術創新是德國製造業長盛不衰的根源。據統計,在德國製造業營業額中,27%以上來自於産品創新,德國的研發投入佔GDP比重始終保持在3%左右,在發達國家中僅次於日本。20世紀90年代之前,德國創新政策是扶持國家性的研究中心,進行重大項目科研攻關。20世紀90年代以後,德國創新政策體現在創新聚集帶上。各類型企業、大學以及研究機構組成開放性的創新網路,並根據各自的優勢在鏈條上的不同階段工作,可以選擇與研究院所共同完成研究任務,也可以選擇外包,將研發任務交給研究院所。這種創新模式更適合網際網路時代的需求。
以中小企業為中堅。德國中小企業數量佔到德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相當一部分都是歷史悠久的家族企業,通過在某些細分領域的持續深耕,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成為推動德國出口乃至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德國政府也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發展,1984年開始實行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條款,1986年開始稅制改革,對大部分中小手工業企業免征營業稅,固定資産折舊率從10%提高到20%。與此同時,德國按《中小企業研究與技術政策總方案》設立專項基金,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提供資助。
以雙元制職業教育為保障。這是德國特有的一種學生培養模式,即高校與企業或社會組織共同承擔培養學生的責任,理論學習在高校,實踐培訓在企業。學員在職業教育期間所學內容與企業需求實現無縫對接,不僅積累了足夠的專業理論知識,而且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提高了學習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培訓結束後即能投入工作。據統計,60%的德國年輕人在雙元制職業教育體系中接受培訓,確保了德國製造業的人才供應。
(三)審慎的金融體系
德國的金融業是伴隨國家工業化進程逐漸發展起來的。以扶持製造業發展為中心,德國逐漸形成了持續穩健的貨幣政策、以全能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以及嚴格有序的金融監管為特徵的金融模式。
持續穩健的貨幣政策。在歐洲各國中,德意志聯邦銀行是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它根據《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制定貨幣政策,進行貨幣流通調節和資金融通以及國內外銀行業務清算,特別是在穩定物價方面具有重要的職能和作用。聯邦銀行以2%作為通脹警戒線,始終對物價波動保持足夠的警惕,上世紀80年代甚至不惜以匯率升值來維持物價穩定,這同日本的做法形成了一個經典的反例。在本輪金融危機中,德意志聯邦銀行也堅決反對QE政策,但鋻於歐洲高債務五國的經濟狀況太過糟糕而被迫妥協。
全能銀行制度。德國商業銀行實行全能銀行制度,既可以經營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以及新興金融業務,甚至可以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由於銀行與企業聯繫緊密,企業通常不願公開內部的情況,因而更多的是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方式籌集資金而不是發行股票,這也使德國形成了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模式。
嚴格有序的金融監管。如2001年德國取消了對儲蓄銀行的政府擔保,減少了銀行過分追求風險的行為。政府對銀行的準入也比較謹慎,導致銀行的集中度比較高,從而避免了銀行業的過度競爭與信用的過度擴張。對於銀行不良資産的撥備率,政府的要求同樣非常高,由此保證了銀行對風險的控制。由於德國對銀行業種種的約束和監管,德國銀行長期以來平均的回報率相對較低,這使得資源能夠更多地投向實體經濟,而不是過分涌向金融業,從而也保證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四)穩健的房地産市場
德國政府把滿足公眾住房需求作為房地産市場發展的根本目標,通過法律、行政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式調節市場供求,抑制資産泡沫,德國房價基本保持穩定,沒有出現過大起大落的現象。
抑制投機。德國政府規定必須要有比較高的首付比例,房屋貸款不能高於住房價值的60%。對於低收入家庭,不僅不鼓勵他們購買住房,相反要求更高的首付比例。德國政府明確禁止房地産漲價以後業主用漲價部分作抵押去銀行借款,即不容許資産增值抵押,抵押貸款利息不得從稅基扣除。此外,為了鼓勵自有自用住房和抑制房地産交易,德國對自有自用住宅免征房産稅,對出售住房徵收1%-1.5%的房産土地稅、3.5%的房産交易稅和15%資本利得稅,通過徵收高額的稅收,壓低炒房者的利潤空間,抑制投機行為。
鼓勵租房。德國政府每年補貼中低收入階層,鼓勵他們租房。租房補貼約佔GDP的1.2%,住房補貼的90%流向租房者。德國有明確的法律來規範租房市場,保證承租人和房東的合法權益。德國政府會編制詳盡的房租合理價格表,房租超過合理價的20%就屬於非法,超過合理價的50%就屬於犯罪。德國租賃住房率達到57%,特別是年輕人中77%都是“租房族”,住房自有率僅為43%,是歐洲住房自有率最低的國家。
提供保障房。政府根據居民新增的購房需求確定每年住房供應總量。同時,考慮居民的收入差距,對高、中、低檔房屋的構成做出明確規定,並對社會福利住房提供專門的規劃用地,市場差價由政府向開發商提供補貼,並推行“社會住房”等資助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給。此外,德國政府還實施“住房金”制度,通過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補貼,幫助這部分人群獲得合適的住房。
(五)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以兼顧經濟效率為原則,以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為基本目標的“選擇性保障制度”。其目的並不在於調節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收入比例,而在於為失業者和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貼和社會救助三部分。其中,社會保險是核心,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障、就業促進、工傷事故保險等,主要用來保障工薪階層和其他有收入的人群。社會補貼包括家庭負擔補貼和住房補貼等,主要用來保障低收入者。社會救助主要包括特殊生活階段救濟和生活費救濟等,主要用來保障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社保體系的兩大原則。一是重視經濟效率。德國在設計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特別注意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將再分配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避免其削弱人們的勞動意願和進取精神,防止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降低經濟效率。二是避免泛福利化。德國根據經濟發展水準和財政能力提供適度的社會保障,這樣既促進了社會公平,發揮了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同時又嚴格控製成本,避免政府財政背上過重的包袱。在保障資金的籌集上,主要由社會保障的受益者以及企業來承擔,政府財政補貼只承擔第二位的責任。
及時推進改革。隨著兩德合併,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國的社保體系出現了一些問題,包括失業率居高不下、赤字不斷累積以及企業競爭力下降等。施羅德政府及時推出了名為“哈茨計劃”的福利改革。按照“哈茨計劃”,約27%的失業者將不再享有失業救濟,48%的失業者福利被削減。儘管這一改革遭到了德國民眾的強烈反對,施羅德的支援率也大幅下降,但這些舉措增強了德國企業的競爭力,從長遠來看為德國經濟注入了強心劑。可以説,施羅德時期的福利改革措施為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德國率先復蘇奠定了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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