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賬戶多關注 別把居間人當員工
- 發佈時間:2015-08-31 05:30:5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2010年1月18日,鄭某某經(居間人)王某某介紹到某期貨公司處開立期貨結算賬戶,並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條約定,“乙方(鄭某某)應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碼,為確保交易安全,乙方應當在首次啟用期貨交易相關密碼後更改初始密碼,並自定義和全權管理自己的密碼。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後已經領取並修改了與期貨交易相關的所有密碼。由於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碼洩露所帶來的損失甲方(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開戶當天,鄭某某還向期貨公司出具《客戶聲明》,內容為:“本人鄭某某經(居間人)王某某介紹到貴公司開戶進行期貨投資,本人知曉王某某為居間人而不是貴公司正式職員,並知曉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盤。本人在此聲明,本人如若將自己的期貨交易賬戶委託他人(包括居間人)進行操作,由此所産生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根據鄭某某在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單記載,2010年2月1日,該期貨交易賬戶通過銀期轉賬分三次共轉入資金140100元;2010年2月4日通過銀期轉賬從該期貨交易賬戶轉出資金65692元;2010年2月5日又分四次共轉出資金28154.35元。該期貨交易賬戶在2010年2月1日至2月3日之間進行了頻繁的期貨買賣交易,最終由於期貨交易導致賬戶內資金虧損42200元並産生交易手續費4053.65元,兩項共計46253.65元。鄭某某稱,他一直沒有修改過期貨交易密碼,開戶後也沒有動過賬戶,密碼有無修改不清楚,即使有修改也不是自己修改的。鄭某某還稱其建設銀行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轉入轉出操作均是由王某某進行的。
虧損發生後,鄭某某將期貨公司、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某某收到交易密碼後未及時更改,導致被他人使用,期貨公司已進行風險提示,且無證據證明期貨公司洩露其交易密碼,因此,期貨公司對鄭某某損失無過錯,鄭某某要求期貨公司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王某某作為居間人擅自使用鄭某某賬戶進行期貨交易,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王某某出具了書面承諾,判令王某某給付鄭某某人民幣46253.65元及利息。
中國期貨業協會提示了三點啟示。(一)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在網上交易、電話委託交易等交易中,交易賬號和密碼非常重要,通過密碼進行的交易往往被認定為投資者本人進行的交易,除非有相反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投資者應當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如果出現遺失、洩露或被竊,應當及時聯繫期貨公司進行處理。實踐中,單純發生密碼洩露、被竊,並由此引起與期貨公司糾紛的案例並不多見,更多的是投資者主張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在知曉其賬號和密碼後擅自交易或者超越委託許可權進行擅自交易。但投資者如果能夠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注意交易安全,並及時查詢了解賬戶交易情況,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預防爭議發生。本案中,鄭某某與期貨公司、王某某的糾紛就是這方面的案例。
(二)知曉居間人的身份性質及其與期貨公司的關係。居間人是受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仲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期貨公司或者投資者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産生的民事責任。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將居間人誤認為期貨公司工作人員,避免出現鄭某某的錯誤。實踐中,投資者有時會委託居間人進行期貨交易,此時,投資者應當對居間人身份進行確認,並在交易過程中注意防範相關風險。確認居間人身份的方式包括:向期貨公司查詢了解、向居間人本人確認,以及通過事實綜合判斷。
(三)按照約定查詢了解賬戶交易情況,預防糾紛發生。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發生糾紛,或多或少地都與未能及時查詢了解賬戶交易情況有關。因此,要提醒投資者的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查詢了解自己賬戶交易情況,這是投資者的合同義務,也是投資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措施。期貨公司會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將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為主要通知方式,同時通過短信、網站公告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輔助通知。投資者應當及時通過這些途徑了解自己的交易、資金、權益等情況,從而合理安排交易,做好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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