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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證券業務新規出爐 場外配資將走向陽光化

  • 發佈時間:2015-07-31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專家認為,新規將對潛在的網際網路券商産生實質性利好

  ■本報見習記者 喬誌東

  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經證監會批准,發佈了《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了場外證券資産融資的業務形態和備案制度。專家表示,這意味著場外配資將逐步走向陽光化。

  “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正式出臺,標誌著場外證券業務的發展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夠有效地促進場外證券業務的發展。《辦法》是對整個場外證券業務比較全面的規範性安排,將有利於網際網路證券業務的發展。”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根據《辦法》規定,場外證券業務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外開展的證券業務,場外證券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4種:場外證券銷售與推薦;場外證券資産融資業務;場外證券業務的技術系統、登記、託管與結算、第三方介面等後臺和技術服務外包業務;場外自營與做市業務;場外證券中間介紹;場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場外證券財務顧問業務;場外證券經紀業務;場外證券産品信用評級;私募股權眾籌;場外證券市場增信業務;場外證券資訊服務業務;場外金融衍生品;證券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根據場外證券業務發展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場外證券業務。

  一位資深市場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的正式出臺意味著網際網路公司進軍證券行業將“底氣更足”。上述14種業務除了經紀業務外,基本涵蓋了當前網際網路公司開展券商業務的所有情形,將對潛在的網際網路券商機構産生實質性利好。

  今年4月份,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明確表示,支援符合條件網際網路企業展開場外證券業務。而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辦法》在當時就進入到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階段。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建立了場外證券業務黑名單制度。根據《辦法》規定,將嚴重違規的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在協會網站公佈並按規定記入誠信系統。根據規定,備案機構應于被列入黑名單後五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媒體發佈“風險提示公告”,並應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在其官方網站場外證券業務相關版面始終公示該業務“風險提示資訊”,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辦法》實施前已開展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辦首次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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