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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模式或難以為繼 私募另覓銷售外包

  • 發佈時間:2015-06-30 03:22:54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現在私募管理越來越規範化,很多途徑不能公開宣傳,但不做行銷又沒辦法吸引客戶買産品,對於我們這些新私募而言,自主發行的難度還是很大。”深圳一家新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劉陽坦言,當前私募爆發的市場下,行業競爭日益加劇,而沒有過往業績支撐和明星投資人駐場,如何吸引客戶資源成了首要難題。“以前曾在券商營業部做過,之前兩期産品都是挖掘原來的客戶資源,而最新一期的産品發行,我們選擇和另一家相對資深的私募合作發行,來解決我們發行端的問題。”

  儘管當前市場上越來越多資金投入到私募産品的意願增強,但在純市場化競爭壓力下,不同機構的品牌度和客戶資源挖取能力卻相去甚遠。和劉陽面對的問題一樣,許多往期業績不佳或管理人影響力不足的私募機構,因為客戶資源有限,産品發行和銷售的結果並不理想。某私募人士坦言,在牛市行情下發行私募産品,除了拼投資業績之外,採取何種推介方式也開始成為行業間競爭的關鍵,“有些機構想借助開財富培訓講座等方式來進行推介,讓客戶了解其投資風格,而不是單純吹噓業績,但具體採取哪種方式、宣傳的尺度又該如何把握,很多私募其實並不知道,可能一不小心就踩上了違規的紅線。”

  “一些成立較早的私募在自主發行端直接獲取客戶的能力很強,由於知名度出來後,客戶積累前期就已經完成,他們産品發行的速度也很快。還有一些私募則採取明星私募的造型模式來吸引客戶,比如很多奔私的大佬通過個人號召力獲得關注,産品的吸引力就會相對更高。但其他一些私募的能力較弱,可能存在或者間接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問題。”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維光表示,目前私募基金對自主發行是否合規的問題存在較大困惑,不少機構既希望通過産品推介來擴大市場,又擔憂宣傳不當而觸犯監管規則,“六月初監管部門查處一批私募非法宣傳的案例已經表明,對私募産品的推介將會日益嚴格。”

  張維光分析,現行法規中明確“私募基金自主發行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募集”,而在實踐中這個合規條件實際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機構的微網志、微信、網站承擔的主要就是産品推介的職能,在吸引合格投資者的過程中也是先向不特定對象發出邀約,然後再吸引投資者註冊進行特定化,這種由泛公眾化宣傳到特定化的過程的合規性問題,法律上也並沒有明確的界定。”

  為解決發行端難題,並在合規渠道下進行産品推介,不少私募開始選擇和第三方合作,將銀行、券商、信託等其他機構的客戶資源來作為其開拓市場的目標群體。“這些金融機構的高端客戶和私募投資者的投資特性和風險偏好更為吻合,將這些客戶資源引入到私募理財其實順理成章。”深圳智誠海威投資董事長冷國邦認為,參與機構間合作,形式上其實類似將私募機構的市場行銷和品牌推廣業務“外包”給第三方,而私募自身則可以專注于私募投資的管理,而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和成本消耗在其他方面,“長期看,私募産品的推廣發行走B2C模式並不奏效,未來B2B模式的嫁接和機構合作將成為行業主要趨勢。”

  越來越多的私募人士開始意識到,通過“砸錢造勢”吸引客戶的模式,既消耗大量的行銷成本也承擔一定法律風險,而自身影響力也可能有限。通過與第三方渠道進行合作來代銷私募産品,將客戶資源進行整合,則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核心的競爭力就是投資和研究,而諸如銷售、運營等基礎金融服務就迫切需要其他機構來承接,通過渠道來做行銷將為私募節省大量成本,並幫助私募發展進入快車道。”深圳某大型券商託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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