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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證券企業可拓展與中國QDII合作領域

  • 發佈時間:2015-06-03 03:04: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2日説,中韓自貿協定簽署後,中國主要解決了南韓在法律、建築和相關工程、環境、娛樂、體育和其他娛樂、證券6個部門的重要利益關注。

  沈丹陽説,在法律服務方面,南韓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處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代表處可從事營利性活動。代表處可從事本國、第三國及國際法律事務,但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在中國上海、福建、廣東、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允許在自貿區設立代表處的南韓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相互派駐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實行聯營。

  在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方面,南韓建築企業今後中國申請建築企業資質將更為便利。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的南韓建築企業可承攬位於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在環境服務方面,南韓環保企業可以在中國成立獨資企業,從事城鎮污水(不含50萬人口以上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廢氣清理和降低噪音服務。

  在娛樂服務方面,南韓企業可以通過合資、合作的形式在中國開展演出經紀、演出場所經營等業務。在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方面,南韓企業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企業,從事除高爾夫和電子競技外的體育活動宣傳、組織及設施經營業務。

  在證券服務方面,南韓證券企業可以拓展與中國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作領域,深度參與中國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發起的各類理財産品,這將利於中國的境內投資者參與南韓資本市場投資。

  沈丹陽説,南韓主要解決了中國在速遞服務和建築服務的重要利益關注,作出了超過其所有現有自貿協定水準的承諾。

  在速遞服務方面,中國的快遞企業不用在南韓設立辦事處,即可在南韓開展包括空運和海運的各項國際速遞業務,並可以開展除南韓郵政部門依法保留業務以外的所有國內速遞業務。

  在建築服務方面,中國的建築企業不用在南韓設立辦事處,即可簽訂建築合同提供服務。作為總包方獲得建築合同後,也不用必須將業務分包給南韓企業。由此,我國的建築公司在南韓拓展業務的限制條件進一步減少。(新華社記者 王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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