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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弘)

  • 發佈時間:2015-05-17 23:30:52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73號

  當事人:李弘,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閣林網苑,時任深圳市鹽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田港股份)資産經營管理部員工以及下屬物流中心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李弘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弘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披露過程

  2011年9月26日,鹽田港股份討論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初步擬定了2個整體上市方案,第一個是深圳市鹽田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田港集團)全部資産整體上市,第二個是鹽田港集團港口類資産整體上市,其他資産剝離。參會人員包括李弘。

  2011年11月17日,鹽田港集團製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彙報材料,總的思路是鹽田港集團將非港口類資産劃撥至深圳市特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區建發),然後將剩下所持有的鹽田國際三期和鹽田拖輪股權與鹽田港股份進行整合。

  2011年11月19日,鹽田港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此次會上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三稿)與2011年9月26日討論的相比,資産整合方案由原來的兩個選擇方案明確為港口類資産整合方案,指出鹽田港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産的整合是實現戰略的前提。資産整合模式是將鹽田港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産注入上市公司,其他資産予以剝離。首先是鹽田港集團進行資産剝離,將房地産資産、物流資産等剝離給特區建發;然後由鹽田港股份換股吸收合併鹽田港集團,實現鹽田港集團港口類資産的上市,注入鹽田港股份的資産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鹽田港西港區土地資産,以及鹽田港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參加這次會議的有鹽田港股份高管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控參股企業及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外派管理人員,參會人員包括李弘。

  2011年12月6日,鹽田港股份召開辦公會議,本次辦公會議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四稿與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將注入鹽田港集團港口資産作為資産整合方案。

  2012年1月4日,鹽田港股份停牌,發佈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公告。鹽田港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申請表》,稱“鹽田港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控股股東深圳市鹽田港集團有限公司所擁有的鹽田三期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35%的股權、深圳鹽田拖輪有限公司40%的股權、鹽田港國際資訊有限公司50%的股權以及深圳大鏟灣現代港口發展有限公司35%的股權等優質資産”。

  2012年4月20日,鹽田港股份發佈復牌公告,稱由於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交易相關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框架協議達成一致,公司決定終止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並承諾:自公司股票復牌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鹽田港股份復牌當天漲停,漲幅達9.94%,當日收盤價5.53元,當天交通運輸板塊(中信證券分類)的漲幅為1.35%,鹽田港漲幅與所屬板塊相比偏離8.59%。

  鹽田港股份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其控股股東鹽田港集團的港口類資産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産的決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為內幕資訊。2011年11月19日,鹽田港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鹽田港集團注入鹽田港股份的資産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鹽田港西港區土地資産,以及鹽田港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的資産,至此,內幕資訊形成。李弘參加了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1月19日的鹽田港股份會議,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員。

  二、涉案賬戶買賣鹽田港股票的情況

  “李某某”賬戶託管于國泰君安證券深圳筍崗路營業部,2011年4月開戶,該賬戶由李某某的妹妹李弘實際控制和使用。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間該賬戶買入“鹽田港”200,080股,買入金額996,790.60元;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賣出,實際盈利為90,116.80元。經調查,“李某某”賬戶開戶後主要由李弘操作,交易“鹽田港”是由李弘決策和下單,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李弘夫妻,下單電腦為李弘的家庭電腦,下單手機號碼為李弘的手機號碼。

  以上事實,有交易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電腦IP、MAC取證資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弘利用內幕資訊買賣“鹽田港”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證券交易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因此對其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李弘違法所得90,116.80元,並處以90,116.8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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