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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維修資金應“錢盡其用”

  • 發佈時間:2015-03-25 00:43: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莫開偉

  據相關部門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至今,我國收繳維修資金在5000億元左右。但這筆錢申請手續繁瑣,不易拿到。同時據報道,進入“中年維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建築逐漸增多,資金供需矛盾突顯。一些房屋電梯停運、房屋漏水、墻壁剝落,但維修資金遲遲撥付不下來。

  住宅專項維修金由住房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共同按規定比例繳納和所有,這筆錢事關全國數以萬計城鎮居民小區房屋維修和億萬城鎮居民切身利益,實質也是民生工程重要內容。財政部和建設部已于2007年10月聯合下發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從2008年2月1日起實施,對這筆錢的繳納比例、提取使用、審批監督等程式進行了明確規定,成了我國住宅專項維修金管理“綱領性”文件。應該説,之後住宅專項維修金繳納、管理、使用應步入一個正常通道,在保障城鎮居民住房維修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現實很尷尬,一邊是近5000億元住宅專項維修金“趴”在銀行賬上“睡大覺”,有不斷縮水之虞;一邊是不少居民小區對住宅專項維修金苦苦等待,亟待維修的住宅公共基礎設施缺乏資金。

  而對造成住宅專項維修金不能錢盡其用的原因,一是從申請到撥付時限較長,中間還須辦理各種繁瑣手續,尤其要經過有利害關係三分之二業主同意,還得走“公告—施工—驗收—公示”等流程,拿到這筆錢不是件容易事;二是住宅專項維修金管理辦法存在不完善,如對目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補繳工作只有原則性規定,對具體補繳標準缺乏明確規定,隨著住宅小區使用年限延長,住宅專項維修金使用量也將逐年增大,使補繳面臨不少困難,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維修金提取使用。

  這些固然是當前住宅專項維修金使用難的原因,但其實只是表現。一些地方部門沒有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如期將維修金交由業主管理委員會管理,維修金實質演變成了“財政資金”;一些地方部門還存在轉移挪用維修金現象。

  從現實看,充分發揮住宅專項維修金保障民生作用,應以維護城鎮住戶合法權益為根本管理理念,做到“錢盡使用”,著力打破住宅專項維修金上一些不科學、不合理規定。

  一方面,在制度設計和監督上應注重“還權於民、還利於民”,抑制逐利意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監管機制上,將尚未劃轉給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維修金及時劃轉,讓業主管理委根據住宅區公共基礎設施實際狀況,隨機應變,提高維修金使用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鼓勵業主管理委員會將剩餘的資金,在風險可控原則下,購買國債或其他投資,以期增值彌補維修金日益增長的缺口。

  另一方面,對現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不利於提高維修金使用效率的條款進行刪改,簡化審批流程,提高維修金提取效率,如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層層審批及相關繁雜流程進行修改,對住宅公共基礎設施是否需要維修以及維修資金數額,由引進第三方機構作出監測和評估結果即可予以實施。把對維修金使用監督的權力交給業主管理委員會全體業主,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履行監督之職,防止維修金是否擴大虛報、是否轉移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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