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規範券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
- 發佈時間:2015-03-18 01:09: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蔡宗琦
中國證券業協會17日發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規定,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融入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標的證券的流動性及關於此類證券轉讓的相關限制性規定,審慎評估對違約處置可能産生的影響。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單一融入方累計最大融資餘額等風險控制目標。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融入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證券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標的證券的流動性及關於此類證券轉讓的相關限制性規定,審慎評估對違約處置可能産生的影響;對於此類融入方將其持有的標的證券質押比例較高的,應當審慎評估可能産生的風險。
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佔總股本超過50%;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標的證券近期漲幅較高;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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