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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是網際網路金融還是網路金融

  • 發佈時間:2015-03-02 00:26: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理論上説,網際網路金融是依託于網際網路而展開的各種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由於網際網路最初發端於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且這些國家普遍使用著網際網路渠道和技術展開著各种經濟和金融交易活動,如果“網際網路金融”是一個規範且普遍的國際用語,英文中應有專門的詞語予以表述。但從各種相關的英文文獻中難以找到“Internet Finance”一語,由此可以判定“網際網路金融”並非國際上帶趨勢性的普遍現象。在美歐等國,普遍使用的概念是“Network Finance”或“E-Finance”等。這些詞語可翻譯成“網路金融”、“電子金融”等。與此對應,借助Network,它們自上世紀90年代初期起就發展了網路銀行、網路證券和網路保險等。

  網路金融和電子金融,在範疇界定和內涵上,與網際網路金融有著明顯不同。從網路金融角度看,這些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涵蓋的範圍不同。網路不僅包括了網際網路,而且包括各種非網際網路的網路。例如在中國的各個交易所(包括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産權交易所等)的交易網路、銀行間市場網路、各種金融機構內部網路和支付清算網路等均非網際網路。與此對應,在這些網路中展開的金融交易活動,不屬於網際網路金融,但屬於網路金融。從這個角度看,使用“網際網路金融”一詞並不能代表網路金融發展的總趨勢,它沒有涵蓋專有、非公眾網路基礎上的金融活動。第二,交易主體範圍不同。在發達國家中,網路金融的交易主體涵蓋了利用網路渠道和網路技術進行金融交易的所有主體,既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政府財政部門、各種商業機構、實體企業和居民個人,還包括海外非居民。但在中國的網際網路金融中,交易主體似乎只包括了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某些金融活動的網商和一部分介入其中的居民個人、小微企業等,使用“網際網路金融”一詞,就將大多數運用網路進行金融交易主體排除在“網際網路金融”範疇之外。第三,交易內容不同。網路金融涵蓋了各種利用網路渠道和網路技術所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由於在現代金融交易中,不利用網路展開交易的金融活動已經不多,所以網路金融幾乎涵蓋了金融的所有種類交易活動,交易量佔金融總交易量的絕大多數比重。但中國的“網際網路金融”僅涉及到少數幾種不佔主要地位金融交易,不論是交易種類還是交易量佔比都遠低於網路金融。由此,不難看出,與“網路金融”相比,“網際網路金融”一詞有著極大的局限性,它並不代表金融在運用電子技術和網路渠道方面的總趨勢。

  電子金融是指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所展開的各種金融交易活動的總稱。由於各種網路建立在現代電子技術基礎上並通過各種電子符號傳遞資訊和實現交易,所以電子金融包括了網路金融,但同時它還包括運用各種電子産品(進行雲計算的大型高速電腦等)、電子數據(如大數據)和電子金融符號(如電子貨幣、電子證券等)所展開的金融交易活動,因此電子金融的範疇大於網路金融,更大於網際網路金融。

  由上不難看出,在電子金融、網路金融和網際網路金融的三個概念中,網際網路金融是內涵最小的概念。與電子金融和網路金融相比,“網際網路金融”是否屬於一種帶有獨立特徵、發揮獨立功能的金融運作方式,值得存疑。從國際交流角度看,如果需要強調“網路”效應,也許使用“網路金融”概念更加貼近實踐狀況。

  網際網路金融主要指的是由網商通過網際網路上商品交易等所延伸推展的金融活動。它最初産生和服務於網際網路上的商品交易活動,此後,延伸到代理基金證券銷售和P2P網貸等方面。網商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只是各類主體(包括金融機構)運用網際網路展開金融活動的一部分,由此,以“網商金融”加以界定可能更為準確,也不容易發生歧義。目前我國網商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基本還局限于金融體系中的一些小額輔助性金融業務方面,就金融的實質性業務(各種金融産品的開發和交易)和主體性業務(如存貸款、證券交易等)而言,迄今染指甚少,因此它能否實質性地進入金融體系還取決於進一步的發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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