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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退市配套規則發佈 主動退市重上市受優待

  • 發佈時間:2015-01-31 07: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設置前置條件

  為進一步完善退市工作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滬深交易所分別對《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三項退市配套規則進行了修訂,並於1月30日對外發佈實施。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後的《重新上市辦法》針對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請程式、申請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異化安排:一是根據不同的退市情形,規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請間隔期;二是對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特別規定了嚴格前置條件;三是對於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和被“錯判”重大違法的退市公司恢復上市地位,《重新上市辦法》在申請文件、審核程式、重新上市後的交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簡化和差異化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對主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規定了一定的多項“優待”措施:在申請間隔期方面,主動退市公司可以在退市後隨時申請重新上市;在申請文件方面,公司認為相關申請文件不適用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免於提供;在審核程式方面,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決定的時間減半,由常規的六十個交易日縮短為三十個交易日。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具有突發性強、違規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等特點,對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發展的危害程度最高。為提高重大違法公司的違規成本,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上交所設置了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的前置條件。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本輪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的原則,進一步豐富了退市內涵,在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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