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有限合夥監管勢在必行
- 發佈時間:2014-12-25 00:30:3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高改芳
從去年以來,大量有限合夥制産品出現了兌付問題,不少第三方理財公司甚至不再敢向客戶推薦有限合夥基金了。業內人士分析,有限合夥制産品風險大於其他理財産品的原因可能和此類産品産生的背景有關。
項目資質不高
項目之所以沒走信託通道,而通過有限合夥基金募資,業內人士認為有幾個原因:首先交易對手沒有達到信託的準入門檻。比如房地産信託規定必須滿足432條件(四證齊30%投資本金開發商至少二級資質)等。融資方的整體實力、金融信譽、資産負債情況和財務情況等不符合信託標準。
其次,輕資産融資主體。比如農業、礦業、貿易類,融資方一般沒有足額的實物質押。信託的質押率通常要50%以下,沒有那麼多企業有這麼多的實物可以質押。
有意回避信託的嚴格監管。信託項目要履行盡職調查,還受銀監會監管審批,財務都要被信託公司嚴格監管,信託公司一般會派財務人員控制資金的使用;信託項目還處在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管下,有什麼風吹草動都會通過媒體暴露在大眾面前。項目資質不高的發起人是不願意自己的項目受到這麼多的監管的。
收益率較高。有限合夥産品比同類型信託産品收益更高,風險大收益率高符合投資及理財的合理規律,所以這類産品風險較高。應該説有限合夥是信託融資的一個重要補充,在促進經濟發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夥,顧名思義,合夥做生意,自負盈虧。信託,受人之托,代理理財。因此,其投資性質有著根本差別。選擇有限合夥客觀上要比信託承受更高的風險。
監管亟待加強
有限合夥制理財産品的風險主要來自:首先,資訊不對稱。雖然有限合夥也有類似信託的項目盡調和風控,資訊披露等等,但畢竟不受嚴格監管,會有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有限項目發起人可能會隱藏一些風險和對投資人不利的資訊。比如財務盡調只是堆積數據而已,和實際情況不相符;比如隱蔽融資方一些金融信譽或者社會信譽方面的資訊等。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有限合夥項目甚至是發起人杜撰的。
其次,萬一投資失敗是自負盈虧,沒有像信託有一個受託人幫你處理。信託處在社會、媒體的監管下,有風險會備受關注。這樣信託公司和融資方,甚至當地政府都輸不起,會想盡辦法幫投資者化解風險。而做有限合夥投資顯然沒有這種優勢,真的輸了只能官司慢慢打,投資者自己舔傷口。
某投資界資深人士稱,有限合夥制在我國已經和西方完全不同:本來有限合夥人(GP)應當是精通專業、善於投資管理的高素質專業人士。目前國內的有限合夥人隊伍則是魚龍混雜,泥沙俱下;投資者,即普通合夥人(LP)應該是基於對有限合夥人的專業能力的了解和信任,把資金交給他們管理,如今卻變成只看收益率的“冤大頭”。與此同時,我國對於有限合夥的法律框架還比較薄弱,主要是《合夥企業法》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因此,加強監管勢在必行。
法律界人士認為,當前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夥形式,其在盤活金融投資上還是有積極作用的。在選擇投資有限合夥制基金時要注意,投資應儘量選擇自己熟悉的投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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