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 發佈時間:2014-12-01 00:56: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運作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作,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作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品質和水準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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