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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14年修訂)》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1-08 23:30:51  來源:上交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涉及退市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在此基礎上,本所擬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新《上市規則》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原《上市規則》同時廢止。

  為了新《上市規則》的順利施行,現將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規則》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規則》生效之日起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上市規則》的規定。

  二、原《上市規則》第14.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現將其具體適用標準明確為:

  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其所購買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前述經營實體的經營業績等事項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其計算基準為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該經營實體在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無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單獨核算的,其計算基準為該經營實體注入公司時,並適用該時點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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