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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超5% 不披露屬違法

  • 發佈時間:2014-11-04 00:43: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設定大宗持股資訊披露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廣大投資者能在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了解相關資訊,並基於這種資訊作出相應的投資判斷。這一制度有利於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惡意收購等違法、不當行為,保障上市公司穩定和持續經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部分投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受到相應處罰。

  一致行動人持股合併計算

  資訊披露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持股的單一主體,還包括“通過協議、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動人,其持股比例合併計算。當事人超比例持股未予披露,構成違法行為。

  在尤利豐一案中,尤利豐等5個賬戶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持續交易“福成五豐”,在2011年12月22日合計持有“福成五豐”15735035股,佔其總股本的比例為5.63%,首次超過5%,直至2012年2月8日合計持有福成五豐股份比例均超過5%,其中2012年1月31日合計持股比例達8%。根據公開資訊,未發現尤利豐等人就上述賬戶合計持股達到規定比例事項提請上市公司履行公告程式。

  尤利豐等5個賬戶所有人的關聯關係上,尤某芹是尤利豐的姐姐,閆某是尤利豐的外甥、尤某芹之子,馬某是尤利豐的嫂子,尤某麗是尤利豐的侄女。上述5個賬戶交易福成五豐股票的資金,除尤利豐賬戶中自有的2000萬元以外,其餘均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尤利豐等人向尤某娜(尤利豐侄女,時任福成房地産公司辦公室文秘)的借款。

  在交易福成五豐股票過程中,雖有其他4人之同意,但該4人既無獨立投資能力和經驗,亦無投資資金和具體操作行為。本案應由尤利豐等5個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尤利豐承擔超比例持股未予披露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尤利豐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規定比例時應依法定程式公告的規定。證監會依法對尤利豐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在楊成社一案中,楊成社利用其自有和實際控制的楊成社賬戶、施某賬戶、楊某燕賬戶、楊某義賬戶、周某賬戶、陸某賬戶、曹某賬戶、楊某榮賬戶、楊某平賬戶等9個賬戶(以下稱楊成社等賬戶),合計持有星美聯合股份有限公司(*ST星美)股票于2011年9月7日首次超過*ST星美已發行總股本的5%,合計持股20995610股,佔總股本的5.07%。截至2012年8月21日,楊成社等賬戶合計持股超過總股本的5%(未超過10%)的交易日為231日,2012年2月2日達最大值,為24613774股,佔總股本的5.95%。證據顯示,楊成社是楊成社等賬戶的實際控制人,賬戶資金都來源於楊成社,買賣股票的決策都由楊成社做出,賬戶收益歸楊成社所有。楊成社在其自有及實際控制賬戶合計持有*ST星美股票超過5%期間未按規定向證監會、深交所作出書面報告,亦未書面通知*ST星美。

  楊成社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關於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規定比例時應依法定程式公告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依法對楊成社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持股超5%未披露受處罰

  《證券法》中關於持有相關股票資訊需披露的規定,是為了提高持股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提高市場透明度,防止通過一致行動規避《證券法》中規定的資訊披露義務和強制要約收購義務。

  在何海潮、梁瑞芝一案中,二人于2010年12月27日、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2012年8月20日分別持有“金花股份”股票比例5.10%、5.21%、5.45%、0.44%,未就上述持有情況進行資訊披露。二人于2012年7月25日、2012年7月26日、2012年7月30日分別持有“ST福日”股票比例5.25%、5.34%、5.85%。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動關係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況。

  證監會認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規定披露持有相關證券的資訊,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依法給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2013年1月至7月,林廣茂操控“林廣茂”、“趙某”賬戶大量買入廣東冠豪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兩賬戶合計持股比例觸及5%法定披露標準時,未履行相關報告義務、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2013年1月起,“林廣茂”賬戶與“趙某”賬戶大量買入“冠豪高新”。2013年3月6日,“林廣茂”、“趙某”兩個賬戶合計持有“冠豪高新”31577884股,佔“冠豪高新”總股本的5.31%,截至調查日,合計持有“冠豪高新”均超過總股本的5%,其中2013年5月2日合計持股比例最高達7.78%。林廣茂未就“林廣茂”、“趙某”兩個賬戶合計持股達到5%比例事項履行相關報告義務、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依法對林廣茂責令改正,給予其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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