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銀監會規範保險資産託管業務
- 發佈時間:2014-11-01 00:56: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10月31日,保監會、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規範保險資産託管業務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明確禁止保險資産託管機構將保險資産託管業務與保險産品銷售業務掛鉤等八種行為。同期發佈的《託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明確託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採取百分制評分。
《通知》提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産託管機制,選擇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各項投資資産全部實行第三方託管和監督。保險機構應當確保保險資金運用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託管資金賬戶進行;託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支,並確保託管保險資産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託管資金賬戶進行。
同時,託管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託管保險資産的投資監督職能,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及時更新投資監督規則和流程,對託管合同生效後所託管保險資産的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等進行合規監督。保險機構應當配合託管機構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託管機構提供與投資監督相關的數據和資訊。
《通知》指出,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産託管業務,不得有八種行為,包括將保險資産託管業務與保險産品銷售業務掛鉤,利用非法手段壟斷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挪用託管的保險資産,混合管理託管資産和固有資産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違反合同約定將保險資産委託他人託管(境外投資委託境外託管代理人託管除外),以託管的保險資産為他人設定擔保,利用託管保險資産的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謀取非法利益以及違規洩露託管保險資産的投資資訊和相關資料等。
在合規性監督方面,《通知》提出,保監會按照獨立客觀、持續完善的原則,制定並適時調整託管機構合規運作評價計分標準,定期跟蹤評價託管機構的合規運作情況。對合規運作評價計分結果低於80分或者履行保險資産託管職責存在風險的託管機構,保監會將責令其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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