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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賬戶增值不代表當事人權益沒有受到經紀商侵害

  • 發佈時間:2014-09-29 00:30:5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經紀人接受投資者委託進行投資且投資組合增值時,是否可以利用投資賬戶過度交易賺取額外佣金?投資者多支付的佣金是否可以收回?本案就是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發生的經典判例。投資者內斯比特夫人起訴證券經紀人麥克尼爾和布萊克公司利用投資賬戶過度交易賺取額外佣金。本案是一種相對少見的情形:在被告的指導和控制下,原告的證券組合增值了,但原告仍然選擇提起訴訟,收回他們向被告支付的佣金。巡迴上訴法院認定,即便證券組合本身增值了,也有理由強制被告交出他們收取的佣金的不合理部分。

  內斯比特夫人是位退休教師,是商人W•華萊士•內斯比特的遺孀。內斯比特先生去世後留下了一組投資。投資組合以及其他資産由內斯比特夫人和W•華萊士•內斯比特信託(下稱“信託”)分別繼承。內斯比特夫人是該信託的受託人。1974年以前,這些投資一直相當保守,當然業績不算很好。到1974年,損失較大。之後,內斯比特夫人為自己和信託在布萊克公司開設賬戶。賬戶是通過史蒂夫•麥克尼爾開設的。麥克尼爾是內斯比特夫人朋友的兒子。當時內斯比特夫人的賬戶的本金為167,463美元,信託的賬戶上的本金為44,177美元。內斯比特夫人並不擅長此類事務。她對被告(史蒂夫•麥克尼爾和布萊克公司)説,她為自己和信託設立的投資目標是穩健、收益和增長。被告聲稱,內斯比特夫人告訴他們,她想要挽回此前所受損失。之後,被告開始了一系列活動,時間長達11年半。1985年10月賬戶關閉時,內斯比特夫人的賬戶上本金為301711美元,信託賬戶上的本金為92,844美元,增值很多,但被告人在11年半中的活動受到質疑。原告(內斯比特夫人和信託)指出,被告首先清算了原告證券組合中的一些證券。然後,麥克尼爾先生進行了一系列交易,涉及150次發行,1000次交易,總交易額為4,400萬美元。儘管原告的賬戶價值在本案涉及的期間內增長了約18萬美元,但被告的佣金高達25萬美元。而且,如果想要尋求穩健的收益性證券組合,那就不應該購買被告所選擇的那類投資。被告所選擇的投資經常是投機性的,並不創造收益。當賬戶終止時,很多投資都受了損失。到1984年,內斯比特夫人開始擔心賬戶活動的程度,所以更加密切地聯繫麥克尼爾先生,交易程度隨之降低,但是沒有完全終止。到了1985年,內斯比特夫人更加擔心,賬戶最終在10月關閉。一年多後,原告起訴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資賬戶過度交易,以賺取額外佣金。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獲得賠償,理由是被告違法聯邦證券法以及俄勒岡州證券法。

  地區法院做出指令裁決,駁回原告依據俄勒岡州證券法提出的訴訟請求,將原告依據聯邦證券法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交陪審團審議。陪審團做出了不利於被告的裁決,要求被告賠償其利用原告投資賬戶去交易賺取的額外佣金。被告提出動議,要求法院不依據陪審團裁決做出判決。地區法院駁回動議,依據裁決做出判決。

  被告上訴,稱地區法院錯判,因為地區法院不允許以交易收益抵消額外佣金,因為過度交易證據不足以支援此裁決。被告還提出,不應當強制要求他們交出所有額外佣金,應當只要求他們交出額外佣金中的凈收益。在反上訴中,原告要求其獲得賠償時附加律師費的救濟。

  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費爾南德斯在對經紀人過度交易行為、投資者的損失等進行分析後,認為即便證券組合本身增值了,也有理由強制被告交出他們收取的佣金的不合理部分。陪審團認定被告利用賬戶過度交易,原告確實受到損害,該決定有很多證據支援。原告要求附加律師費的救濟的主張過分了,不予支援。因此,地區法院的判決正確。維持原判。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供稿,翻譯原文見《美國投資者保護經典案例選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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