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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混合所有制應遵循股權平等原則

  • 發佈時間:2014-09-24 00:13:16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股權平等精神內涵

  根據股權平等原則,只要股東所持股權的內容和數量相同,公司就應站在公允、超然的立場上,對所有股權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愛,肆意決定某些股權利或利益之大小。持股內容和持股比例相同的公有制股東與非公有制股東間、法人股東與個人股東間、貧富股東間、大小股東間、新舊股東間、內資股東與外資股東間、本地股東與外地股東間,都是平等的。在一定意義上,股權平等原則意味著只認股,不認人。

  股權平等原則意味著在基於股東資格而發生的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中,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享受平等待遇,並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股權平等是股權文化中的重要內容,滲透于資本市場法治的全部領域。

  股權平等原則包括股份內容平等和股權比例平等兩層含義。二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股份內容平等是指公司發行的每一類股份內容應當相同,持股類別不同的股東之間無平等可言。股權比例平等是指,持有相同內容和相同數量的股份的股東在基於股東地位而産生的法律關係中享受相同待遇。股利和剩餘資産的分配等皆以股權平等原則的第二層含義為前提。當然,不同種類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內容可以不同。例如,普通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的待遇就可以不同。

  至於股東的職業、性別、年齡、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經濟實力、社會地位、行政級別、所有制性質、名望、民族等與股東地位無關的各種因素,均在所不問。即便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在法律地位、權利能力等方面也是平等的。如果説西方國家的公司法正在經歷私法公法化(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變革,那麼我國公司法正在經歷公法私法化(國家股權從行政權力變為民事權利)的變革。國家股東與其他股東一樣,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和股東。在這個意義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國家股東代理人行使股權時,也要與其他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一樣遵守股權平等原則,不得以國家股權高於法人股權、法人股權高於自然人股權的錯誤邏輯侵害其他股權利的合法權益。

  股權平等的核心是妥善處理股東之間包括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構建控制股東與非控制股東各得其所、相互尊重、和諧相處的股東利益共同體。既反對控制股東恃強淩弱,也反對小股東以小訛大。

  股權平等原則是國際慣例

  鋻於股權平等原則的重要功能,主流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法均承認該原則。《德國舊商法典》未曾規定股權平等原則。在20世紀20年代,德國法院曾在判決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代替股權平等原則,但其後的學説與判例均承認,股權平等原則是一項具有獨立意義的基本原則。於是,德國1978年修改《股份法》時增列第53a條,明文規定股權平等原則。

  《歐盟第2號公司法指令》第42條規定:“為貫徹該指令,諸成員國的法律應當確保處於相同地位的全體股東獲得相同的對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99年5月發表的《公司治理原則》第2章更是明確規定了股權平等待遇原則,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確保所有股東(包括小股東與外國股東)都能獲得平等待遇;所有股東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機會獲得有效救濟”,並從三個方面對股權平等原則的貫徹提出了具體要求。

  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股權平等原則,但設有不少體現股權平等原則的法律條款,如一股一表決權(第102條第1款)、同股同權和同股同利(第125條第1款)、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第166條第4款)。例如,《公司法》第102條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公司法》第125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既包括了財産利益方面的平等,也包括了治理利益的平等。第165條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證券法》第4條也體現了投資者平等原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務院轉發的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意見》第2條第5項也提出要“保障投資者平等獲取資訊的權利”。

  股權平等原則植根於民事法律

  《憲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母法,亦承認平等原則,並規定了民族平等(第4條第1項)、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第33條第2項)和男女平等(第48條)等。

  我國《民法通則》除在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外,更在第2條將民法調整對象界定為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

  《合同法》第2條第1項將合同定義為“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3條又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物權法》第4條明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一物權平等保護的立法思想徹底拋棄了國家所有權優於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優於私人所有權的傳統所有權等級論。各種市場主體對相同的物權享有同等的權利,適用相同的市場交易規則,當物權受到侵害時,不管侵害人是誰,都要承擔同樣的民事責任。可見,平等為民商法之第一根本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開展經營活動,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不唯實體法承認平等原則,程式法亦莫例外。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可見,平等乃為我國法律之靈魂,這既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要求,也是市場經濟賴以發展和繁榮的根本保障。

  股權平等原則普適於

  混合所有制各類投資關係

  我國民法學界對《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的平等原則有不同理解。筆者認為,平等原則作為民法最為根本的原則,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的;除非承受不利益的當事人自願承認,民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應是對等的。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核心支柱。沒有平等,既無物權神聖的地位,亦無契約自由的空間。平等原則既及于物權關係,也及于債權關係、親屬關係和繼承關係等全部民事活動領域;既及于團體關係,也及于非團體關係。各個獨立的等價交換行為固不待言,就是在存在團體關係的共同所有(含共有、總有)、共同繼承、分割債權、連帶債務、合夥、社團、合作社、破産中的破産財團、共同海損中的危險共同體等場合,平等原則也體現得淋漓盡致。

  股權關係為民事關係之一種。股權關係是平等主體的股東、公司、高管與第三人相互之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發生的民事關係。公司法乃民法之特別法。鋻於《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確認了平等原則,在《公司法》沒有明確排除平等原則的情況下,應當補充適用平等原則調整股權行使與保護的關係。鋻於股權平等在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中的重要性,參酌世界先進法域的立法例、判例和學説,我國未來《公司法》修改時應在總則明文規定股權平等原則,以期該原則之貫徹臻于週全、徹底。但在該原則未被法律明文規定之前,解釋學上應確認該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亦可援引該原則及有關條款作為裁判依據。

  股權平等是物權平等精神在公司法領域的延伸。股權平等與《物權法》中的物權平等原則一脈相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開展經營活動,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因此,《物權法》第4條對物權予以平等保護的立法思想,徹底拋棄了國家所有權優於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優於私人所有權的傳統所有權等級論。

  各種市場主體對相同的物權享有同等的權利,適用相同的市場交易規則,當物權受到侵害時,不管侵害人是誰,都要承擔同樣的民事責任。當物權轉化為股權,股東由物權主體變為股權主體時,亦應遵循相同的股權平等理念。

  我們要在混合所有制經濟領域打破一切有形的無形的所有制等級論、所有權等級論和股權等級論。要把平等的光芒照耀到資本市場的每一個角落,不管持股大小,不分年齡,不分職業背景,也不管財力多寡。平等保護是最大、最好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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