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
- 發佈時間:2014-09-13 04:00:3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瑩瑩
銀監會、財政部、央行等12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衝時點”,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另外,商業銀行不得通過理財産品倒存、同業業務倒存等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
對此,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將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維護健康金融秩序,緩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動,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同時,有利於降低銀行的負債成本,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通知》還將推動商業銀行樹立科學發展觀,不片面追求規模、速度等,走追求品質、效益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3%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不得設定單純以存款市場份額或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指標要求。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偏離度指標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銀行存款大幅波動,這有利於信貸投放合理性和可持續。
《通知》要求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同時,為防止商業銀行在季末通過衝高月日均存款、規避存款偏離率約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計入金額。
對於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3%的銀行,自下月起連續暫停準入事項3個月以上;對於一年之內月末存款偏離度兩次超過3%的銀行,適當降低其年度監管評級。對於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將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暫停其部分業務和期限超過90天資産的增長;並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穩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穩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4%的部分。
不得通過理財産品倒存
《通知》強調,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不得另外設置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不得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等資金仲介組織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不得向“空戶”虛假放貸;不得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迴圈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虛增存貸款;不得將理財産品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將財務公司等同業存放資金臨時調作一般性存款等。
業內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為了應對各項考核,商業銀行將理財産品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是銀行業內慣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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