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協修訂風險子公司業務指引
- 發佈時間:2014-08-27 04:32: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實習記者 張利靜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昨日公佈修訂後的《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簡稱《指引》)。
舊版《指引》于去年3月18日正式在期貨市場施行。業內人士稱,新《指引》在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與之前並無太大變化: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於B類B級;申請備案時凈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6個月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且設立子公司後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同時,風險管理服務子公司的客戶要求門檻也沒有降低,應為商業實體、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法人或組織,以及可投資資産高於100萬元的高凈值自然人客戶。
儘管如此,新《指引》的放鬆力度依然不小。
首先是業務範圍的擴大。新《指引》在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定價服務、基差交易等風險管理服務業務基礎上新增做市業務及其他與風險管理服務相關的業務。同時,在對五大業務範圍的定義中,將期權交易納入業務規範。
其次,擔保制度及業務隔離制度也明顯鬆綁。舊《指引》中的期貨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得為子公司提供融資和擔保;子公司不得從事依法由期貨公司特許經營的業務,包括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客戶資産管理等需經行政許可的業務等硬性要求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利益衝突識別和管理機制,識別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産管理等業務與風險管理公司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評估其影響範圍和程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利益衝突風險”。
最後,監管由對具體業務限制向原則性指引轉變。在備案材料要求中,減少了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的可行性報告,新增了期貨公司最近6個月《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SR-1表)》、期貨公司關於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等要求。同時,業務試點方案中包括的“子公司與期貨公司的風險隔離措施、利益衝突與關聯交易防範措施”表述改為“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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