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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更多運用市場化法制化手段

  • 發佈時間:2014-08-11 00:56: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將“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國資改革的核心,指出了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方向、發展路徑,各地將混合所有制啟動作為新一輪國企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點,並制定了較大規模的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有的省市定下了5年內八成以上國企成為混合所有制的目標,還有的明確提出要把大型國企的國有股比降到50%以下或更低。混合所有制改革無疑有利於激活國企發展動力,通過股權多元化的方式提升企業經營效率。但“民進國退”需指定並實施更完善的監管體系,防範因操作不當而導致國有資産流失。

  國企改制不當的教訓

  這方面的典型例證就是上個世紀90年代發生在俄羅斯的“世紀大拍賣”。1992年改制前,俄羅斯的國有經濟佔經濟總量的96%,但是到了1996年,幾乎創造俄羅斯90%的工業産出的大中型企業,已經有3/4以上被私有化,脫離了國家的控制,但卻給俄羅斯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後果。據統計,由於低價出售國有資産,俄羅斯私有化期間的損失總計為9500萬億盧布,約合1.7萬億美元,這相當於1996年國內生産總值的4.2倍,其中俄羅斯最大的500家國有企業的實際價值不低於2000億美元,但只賣了75億美元。

  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起,我國很多地方對在國有企業改革上也一味追求速度,搞趕超式改革。MBO(管理層收購)當時作為一種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和減少代理成本的“靈丹妙藥”,也被廣泛運用。這種為追求效率而推行的措施最後也造成了很多當初未曾預料的後果。導致國資流失的最大原因,是國企改制沒有按照競爭性的市場規則進行,監督管理制度也不到位,導致改制過程不規範。

  正是這些不良後果,使得2004年之後政府對於國資改制及轉讓的政策收緊,而MBO的實施條件也更加嚴格。2005年國資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並出臺了更為嚴厲的國企産權交易監管措施等,這些政策也使得之後國資改制的步伐顯著放緩。但這顯然不是長久之計,由於國有資産管理天生具有“委託代理鏈條過長”等特徵,它的廣泛存在必然會影響經濟運作的效率及創新的能力,如果説這一問題在2008年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期還不明顯的話,在我國當前已進入潛在經濟增速下行期時將會更加突出。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重啟新一輪國企改革,以提高國企效率,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也就十分重要,而推動更多的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活躍的民間資本顯然有利於這一目標的實現。

  引入市場化法制化力量

  但是新一輪國資改革啟動也會在監管方面面臨難題:若管理部門為避免國企混合所有制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産流失而繼續強化國資監管措施,則國有資産轉讓則容易出現“一抓就死”的局面,混合所有制激活國企活力的目的也就難以實現;若放鬆國企混合所有制的監管,任憑有關方面更多追求國企混合所有制的速度和效率,則“一放就亂”的局面就很有可能出現。由於這一輪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企規模更大、效益更好,最後出現問題會對經濟社會産生更嚴重的負面後果。因此,我們認為,更多運用市場化、法制化的手段是破解這一輪混合所有制改革監管難題的關鍵。

  鋻於國有企業的終極股東是廣大人民,因此國企混合所有制運作更多需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與約束。如國有股出售之前,人大可設立國有資産評估項目部門聯席會審會議制度,組織各方面的代表,包括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第三方專業人士、職工代表等對重大企業國有資産評估項目進行審查,以規範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項目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國有股出售之後,設立國有資産轉讓績效考核部門,督促受讓方遵守轉讓承諾,並對於失信者進行懲罰。

  透明是“黑箱操作”的天敵,國家出資企業有必要參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重大資訊公開制度。國企的重大資産轉讓資訊應在指定權威媒體發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重大國有資産轉讓過程可通過電視、網路等媒體路演、直播等,以增強公眾對於國有産權監管者和經營者的監督。

  國資轉讓應更多在市場化場所、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各地産權交易所應互聯互通,以充分保證更多的參與方參與國資轉讓,確保轉讓價格的公允;資本市場應成為國資轉讓的主戰場,以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監督與約束作用。

  為防止國資流失,還應有更多市場化和法制化的預防和救濟手段。國資委可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設立“金股”,對於今後可能損害國資重大利益的決策具有一票否決權,嚴防私人企業惡意收購或兼併國有企業後的不良做法;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當涉及國有資産侵權事件發生時,有關部門不作為的情況下,法人團體和公民個每人平均可提出侵權民事訴訟,追究侵權方以及不作為國有股東的責任。

  當然,僅有這些手段也仍是不夠的,確保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國有資産不流失的情況下平穩、有序地推進,還更多需要同步推進國企的市場化運作,例如取消政府對於國企的各類隱形補貼及優惠政策條件,取消國企高管的行政級別。只有當國企的隱形利益消失,更多與民營企業在一個平權的經濟環境中公平競爭時,各類逐利資本希望利用國企混合所有制機會謀求不當利益的動機才將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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