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業準入門檻料大幅降低
- 發佈時間:2014-08-08 01:22: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汪珺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日民航局再次就《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修訂稿面向全行業徵求意見。目前修訂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性方案已基本達成一致,即:進一步大幅放鬆市場準入,規範市場秩序,同時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
業內人士認為,通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以及市場秩序的進一步規範,有利於國內通航運營環境的完善。配合正在徵求意見的《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規定》,兩者的出臺將極大促進國內通航産業的整體發展,對通航企業形成利好。
大幅放鬆市場準入
據了解,本次修訂主要包括調整準入條件、規範運營管理、拓展通用航空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加強持續監管、強化法律責任六大方面。
在“市場準入”上,將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調整準入條件,支援投資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比如,取消將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作為取得企業營業執照前提條件的要求,相應調整了申請人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原有的籌建認可環節,充分簡化經營許可程式;不再要求企業設立時的兩架航空器均為完全所有權,調整為一架擁有完全所有權,另一架可採取租賃方式引進,以此減輕企業設立時的資金、成本壓力,同時支援國內飛機租賃業的發展。
同時,降低部分項目準入條件,將空中游覽由甲類調整為乙類,將航空器代管、私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等項目由甲類調整為丙類,相應降低了購置航空器自有資金額度的要求,方便更多的投資人開展上述項目。
在“拓展通航服務領域”上,新增了“電力作業”、“跳傘飛行”等經營項目;將“公務飛行”修改為“商務飛行”,避免因社會認知問題産生的干擾;將“通用航空包機飛行”修改為“通用航空運輸包機”,並在名詞解釋中明確其運輸功能屬性,厘清與公共航空運輸的關係;增加對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外國通用航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原則性規定。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年頒布,2010年民航局首次啟動了對原規章的修訂工作,並形成徵求意見稿,分別在2012年和2013年向行業內徵求過意見。據悉,此次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務院深化改革相關工作要求,對原稿進一步修改,第三次面向全行業徵求意見。
相關政策將陸續出臺
據了解,近日民航局赴廣東召開通用航空座談會,來自珠海航空産業園、中信海直、亞聯公務機、中航通飛等的各路通航一線人馬與民航局領導交流了通航産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意見建議。
會議上,民航局領導指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將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調整準入條件,支援投資設立通用航空企業和機場,弱化經營許可,強化運作監管。
業內人士認為,在高層的重視下,通航相關政策將不斷出臺。隨著通航運營環境的進一步完善,制約國內通航産業發展的各項瓶頸將逐漸消除,從而對通航産業和相關公司形成利好。
目前,國內通航概念上市公司主要有:哈飛股份(中航工業唯一直升機製造平臺)、伊立浦(直升機、無人機製造)、中信海直(海上直升機運營)、海特高新(通航飛機維修、培訓)、川大智勝(空管、通航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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