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備受矚目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京召開,陽光電源董事長曹仁賢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積極為能源行業發展建言獻策,主要聚焦“十四五”期間能源規劃問題,呼籲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佔比,改善能源結構,以及儘快啟動徵收碳稅的相關工作,促進生態環境建設及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今年是“十四五”規劃的謀篇之年,曹仁賢代表建議要大膽預測、科學部署,提高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將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消費規劃佔比提高到25%,2050年實現非化石能源消費佔比提高到50%。此外,加大對新技術、新模式、新應用的支援力度,加速推進電化學儲能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新型能源示範應用,推動能源綠色轉型。
面對疫情衝擊,曹仁賢代表還呼籲儘快出臺國有控股銀行給貸款企業免息三個月的專項扶持政策,切實幫助企業集中力量復工復産,同時強調企業生存發展要靠自身,應當穩抓時機,加大研發和培訓力度,苦練內功、整裝待發。
兩會期間,曹仁賢代表將繼續為産業高品質發展鼓與呼,號召全行業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保障能源安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打好光伏扶貧攻堅戰,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為實現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和2050年實現富強美麗的中國夢提供清潔可靠的動力。
以下為建議原文:
關於大幅度提高“十四五”期間可再生能源佔比的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了“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國家能源發展新戰略,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發展理念,中國清潔能源産業持續增長,能源結構明顯改善,“十三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資總計約2.5萬億元,在過去10年中國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最大投資國,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也持續擴大,目前我國風電、光伏發電裝機“雙雙”突破2億千瓦,均為世界第一。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水準顯著提升,關鍵零部件基本實現國産化,相關新增專利數量居國際前列,並構建了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完整産業鏈;可再生能源的清潔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顯,極大優化了我國的能源結構,對實現能源安全、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多重目標均作出突出貢獻。
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仍存在著諸多問題,煤炭等化石能源佔比還非常高,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過大,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
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和迭代的加速,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已經和煤電接近,“十四五”期間,大幅度增加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是進一步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實現生態文明的根本途徑,也是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的必然選擇。因此,建議:
一、提高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十二五”期間,可再生能源裝機規劃目標是4.24億千瓦,由於目標過於保守,結果大幅度超預期完成;“十三五”規劃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裝機目標為6.8億千瓦,到2019年底裝機就已達到7.94億千瓦。前幾期規劃低估了行業變革進步的速度,導致規劃形同虛設,隨之帶來配套設施跟不上、補貼矛盾突出、電網建設滯後等問題。“十四五”規劃需承上啟下,積極吸取過往經驗教訓,大膽預測,科學部署,提前謀局。建議將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消費規劃佔比提高到25%,2050年實現非化石能源消費佔比提高到50%,為實現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和2050年實現富強美麗的中國夢提供清潔可靠的動力。
二、“十四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具體建議。加大發展西北可再生能源基地項目建設,在全國形成北電南送、西電東送的清潔電力生産供應格局;鼓勵分佈式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全面推動煤電靈活性改造,挖掘電網接納可再生能源潛力;支援更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規劃配置電化學儲能系統,改善電能消納,同時加速推進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新型能源示範應用。“十四五”期間建議光伏發電新增規模不低於3億千瓦,風電新增規模不低於1.5億千瓦。
關於金融機構給予貸款企業免息三個月的建議
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我國疫情目前已經得到控制,復工復産順利推進。疫情過後,很多企業陷入流動性困難的艱難處境,特別是背負大量流動資金貸款的企業,營收大幅下滑,企業多面虧損,新一輪貸款融資又申請困難,企業經營舉步維艱。在國家五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的指導下,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商行等銀行機構紛紛推出金融舉措,放鬆貸款政策、簡化業務流程、徵信保護、延遲還款、貸款展期等組合措施為企業積極紓困。在特殊困難時期,這些舉措確實扶了企業一把,但也只是杯水車薪,未能解決企業的根本問題。
當前形勢下穩定經濟就是要穩定企業,支援企業生存、保障就業成為當下重中之重。企業是經濟活動的節點與支點,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由企業來實施,只有保護企業,才能保障就業與未來收入流,繼而緩解疫情對我國經濟市場的巨大衝擊。“寒冬”總會過去,但對於多數企業而言,只有先活下來才有機會等到春天。
從全球金融機構融資成本看,我國依然是融資成本最高的國家,我國前十大盈利企業大部分是銀行,這是極不正常的,是到了不得不改革的時候了。疫情期間銀行業務也幾乎沒有損失。從長期看,企業垮了,整個經濟鏈條就會散,金融機構也難獨善其身。因此督促相關金融機構儘快出臺真正有效有益的所有金融扶持救助政策,將是實現我國企業及整個經濟體系復興的關鍵。
為此,提出如下儘快給與貸款企業免息三個月的專項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眾多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業務大幅萎縮,但財務費用未減少,企業入不敷出,階段性還款困難,還款壓力與日俱增,生産銷售等經營活動步步維艱。呼籲國家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儘快出臺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銀行給與貸款企業免息三個月的專項扶持政策,明確金融機構主體責任,給出清晰的規範指引和執行路徑。在免息的同時給與貸款企業自動延期三個月。
針對五部委早前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援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呼籲各級地方金融主管部門以及各銀行決策部門根據各地各自實際,積極出臺相關配套細則,將貸款展期、減免罰息、徵信保護、綠色通道等金融支援措施落到實處,強化網點機構執行力度,切實支援企業穩定現金流、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幫助企業抗擊疫情,共同渡過難關。
關於儘快開徵碳稅的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大力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空氣品質明顯好轉,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逐年降低,節能減排成效顯著,但是我國仍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國,目前二氧化碳年排放量還在逐年上升。
2011年國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于2017年12月正式啟動全國碳交易體系。由於只覆蓋發電行業,而且配額基本按照歷史排放量核定,實際只起到約束增量作用。截至2019年5月底,全國碳市場累計成交3.1億噸二氧化碳,成交額約68億元,碳交易市場減排效果極其有限。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徵的稅,與碳交易市場的交易完全不同,碳稅採用公平義務原則,不論排放多少,都必須徵收,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是對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徵收的一種稅,主要目的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目前全球已經有30多個國家已經開徵了碳稅。
一、開徵碳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現《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中國承諾的必然要求
2015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巴黎氣候大會上向全世界做出承諾“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並爭取儘早實現,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從目前來看,實現承諾還面臨較大壓力,另外今年氣候大會希望中國能提前幾年達峰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們需要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進一步加快降低化石能源消費比例。
對化石燃料徵收碳排放稅,可以抑制、減緩化石能源的消費,進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減少其他污染物排放。
二、開徵碳稅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特別是能源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經濟發展諸多矛盾和問題的主要癥結之一。適度開徵碳稅,有利於抑制高耗能、高排放産業的增長,有利於鼓勵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後工藝,也可促進碳捕捉、新型減排、清潔能源和零碳生産等技術的應用,使一些新興行業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業崗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是實現新舊動能轉換、促進産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的最佳路徑,開徵碳稅不會對我國經濟造成衝擊。
三、開徵碳稅是應對“碳關稅”等貿易保護的有效措施
碳關稅,也稱邊境調節稅(BTAs),是對在國內沒有徵收碳稅或能源稅的出口商品徵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主要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産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産品等徵收的一種進口關稅。我國是出口貿易大國,碳關稅的徵收對我國出口貿易影響較大。而我國開徵碳稅,可通過WTO禁止雙重徵稅原則避免被徵收碳關稅。
因此,建議儘快啟動徵收碳稅的相關工作,具體如下:
一、厘定碳稅計稅依據
碳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按排版放到空氣中二氧化碳量和對化石燃料含碳量測算排放量二種。建議我國按對化石燃料含碳量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並可對採用低碳技術節能減排的企業進行稅收減免。
二、碳稅徵稅環節
主要有生産環節和消費環節,結合我國目前國情,建議碳稅可先在生産環節進行徵收,待進一步厘定碳足跡和強度後,可在消費環節進行徵收。
三、碳稅徵收標準
參考國際碳市場價格,考慮我國國情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建議對每噸二氧化碳徵收50~150元的碳稅,我國每年可徵收約5000~15000億元碳稅資金,上述財政收入可以用於支援生態修復、節能減排、低碳産業發展。
四、與現有碳交易市場的銜接
由於目前國家正在完善全國碳交易市場,可以安排適當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企業可以參與碳市場的交易,不重復交易和計徵,過渡期結束,立即實施按照碳排放當量計徵的碳稅制度,廢除碳交易市場或大幅度降低交易價格,實現平穩過渡。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