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龍秋華採取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顯示,龍秋華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職唐人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神”,002567.SZ)監事。2019 年8月9日龍秋華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公司股票9200股,成交價為11.95元/股,成交金額10.99萬元,此次交易時間距離龍秋華最後一次減持公司股份時間2019 年5月21日在6個月以內。
龍秋華作為公司監事,將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鋻於龍秋華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所得收益,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湖南證監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湖南證監局決定對龍秋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龍秋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8號
龍秋華:
你自2019年7月9日起任職唐人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2019 年8月9日你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公司股票9,200 股,成交價為 11.95 元/股,成交金額 109,940元,此次交易時間距離你最後一次減持公司股份時間2019 年5月21日在6個月以內。
你作為公司監事,將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鋻於你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所得收益,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2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