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鳥案”上演第二季,意義還在普法
- 發佈時間:2016-05-12 01:50:3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無論怎麼看,“掏鳥案”第二季的結局都是悲劇,依然又是給當事人,甚至是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
還記得一年前的那個“大學生掏鳥案”吧。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和朋友王亞軍一道,兩次捕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共16隻,用於倒賣牟利,終因觸犯刑律,被分別判處10年6個月和10年整有期徒刑。
該案因二審消息披露被廣為關注,又因二審法槌落下而偃旗息鼓,給社會上了一堂既生動又深刻的普法課。但沒想到的是,這樁原本就有些奇特、爭議也頗大的案子,並沒有完全塵埃落定,如今又上演了“第二季”——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日前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稱自己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屬新鄉市代管)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且提供了證據。
按下葫蘆浮起瓢。兩起案子,兩種性質,但卻明顯具備某些因果關聯。據悉,“掏鳥案”發生後,閆父和王父一共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其領導行賄;案件被媒體報道後,其中數筆“賄款”被退回,但仍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如果説在“鳥案第一季”中,兩位父親還不是很明白“掏鳥”問題的嚴重性;那麼在“第二季”中,他們應該“深明大義”了,知道“送禮”非小事,問題很嚴重,於是去檢察院“自投羅網”。
但我覺得,這樣的“大義滅己”,未免太過苦澀。閆、王二位深知自首意味著什麼。如果行賄和受賄案情最終均告成立,閆、王二位把受賄者送進了監獄或使其受到了其他處分,那麼此事也不過“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甚至比例倒過來。顯然,無論怎麼看,“第二季”的結局都是悲劇,依然又是給當事人,甚至是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
是什麼樣的考量讓兩位父親一不做二不休,“賠了兒子又折己”?很有可能的是,他們的家境本來就不好,那些一筆又一筆少則幾百、多則數萬的“賄款”,得來實在是太不易了,他們需要把那些錢要回來,還債或貼補家用;再或者,就是花了錢,人沒有撈回來,覺得氣不過。
想來,這樣的動機或者説初衷,既卑微又辛酸。那些受賄(假如事實成立)的執法和司法官員們,可能從來就沒認真想過,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們,其處境究竟有多難、多無奈。事情“辦好了”,你們收;事情“沒辦好”甚至明知壓根兒就辦不好、就不該辦,你們也敢收;即便事情業已“鬧大了”,居然還有恃無恐“有所保留”,説到底,也是執法者欠普法。
□朱達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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