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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將復審日美、歐盟進口氯丁橡膠反傾銷措施

  • 發佈時間:2016-05-09 10:4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潘雯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5年10月9日,商務部發佈2015年第40號公告,宣佈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16年5月9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6年3月2日,商務部收到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內氯丁橡膠産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同類産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産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産業及産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氯丁橡膠産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商務部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按照附件所列商務部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産品範圍

  本次復審調查産品範圍是附件所列商務部公告公佈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産品範圍。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係方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資訊、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産和銷售同類産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説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係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資訊

  利害關係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搜尋、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資訊,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搜尋、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資訊。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及産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應訴的外國出口商或生産商、國內生産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進行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係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並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九、保密資訊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資訊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説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資訊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説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資訊未説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資訊為公開資訊。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6年5月10日起開始,于2017年5月9日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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