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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在我國境內購貨物和服務可享增值稅退稅

  • 發佈時間:2016-05-06 18:29:1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文明確,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自5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我國境內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兩部門在通知中指出,這一優惠政策主要是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實施的。

  根據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我國境內所購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和服務,是指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屬於合理自用範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貨物和服務,不屬於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此外,兩部門強調,除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外,購買貨物申請退稅單張發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800元(含800元)人民幣;購買服務申請退稅單張發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300元(含300元)人民幣。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

  兩部門還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員,是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但是中國公民的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除外。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執行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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